新华网上海2月24日电(记者季明)24日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险种地位,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虽然根据去年5月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原本属于商业险种范围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成为强制性保险,但由于保险费率迟迟未能厘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直到今年1月10日才被公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事实上,自1990年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上海就成为带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没有保单的车辆不能通过年检,因此此次以立法形式将此类保险变为强制险种的实施难度不大。之所以将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原因是根据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如此金额已经能够解决上海85%以上的事故赔偿问题,此外也充分考虑了与国家法规衔接的问题。
据介绍,在4万元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之上,车主还可以主动追加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超出部分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上海的新规定除了解决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问题外,还解决了机动车“无责赔偿”的问题,今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无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