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立法计划,《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正文内简称北京《条例》)将在3月审议废止。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废止条例不等于取消暂住证。因为:“条例的废止只是意味着该条例中大部分条例没有保留的意义,不再实施。但有些内容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就要继续依据国家有关立法来实施。比如外地来京人员须办理暂住证问题,还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内容,都要继续依照国家法规,而不会随着本市一个条例的废止而停止实施。”(2月23日《京华时报》)
针对暂住证制度,中国行政法学权威马怀德教授、姜明安教授曾表达过看法,他们认为,《条例》是目前北京市实施暂住证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4年9月4日的《新京报》)。因此可以形象地说,北京《条例》好比是“皮”,暂住证是“毛”,离开北京《条例》的暂住证,就是无皮之毛。
如今,北京《条例》即将取消,暂住证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周继东先生的回答,显然告诉我们,《条例》没有了,但另有规章确保暂住证的存在。尽管报道中没有明确指出暂住证赖以存在的法律条文,但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外地来京人员须办理暂住证问题”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两张新“皮”所涉及的相关法规法律应该指的是《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但前者所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在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已经取消了。后者也只在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显然,其与暂住证并无必然联系。
可见,这两张“新皮”实际上是两张“假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世人皆知的道理。两张“假皮”,能黏附得住多少“毛”,又能黏附多久呢?这只能反映出想方设法的“毛”的心态罢了。
有论者指出,这种拼命护“毛”的心态有两个理由:其一,城市管理者们对“行政控制”与“强力约束”这些传统的治理手段往往抱有近乎迷恋的心态,一旦舍弃便手足无措。实际上,废除了暂住证的武汉等城市,治安并未像某些人预言的那样“变得不可收拾”。其二,围绕着暂住证的发放与管理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为维护其利益,他们自然要以种种理由反对废除暂住证制度。
平等,是我们今天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但我们看到,北京早在2003年就取消了在京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制度,可为何在对待内地同胞的暂住证问题上就这么难呢?不取消针对外来人口的暂住证,即使不是歧视,也至少是一种不平等对待。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