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各省(市、自治区)的“两会”刚刚开过,又迎来全国“两会”。这期间各地方媒体和中央媒体进行深入报道,而社会公众的关心度也不断提高,会内会外形成了互动。
但是,从媒体宣传上看,不时还有些许疏漏,有的说法不严格、不全面、不严肃甚至不正确,可能造成误解,形成误导。
比如,有的没有说明白我国实行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没有明确代表依法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是职务行为。
比如,这些年各级人大工作更加规范,时有罢免个别人大代表的事情发生。但省人大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是下一级人大,却有省人大常委会罢免省人大代表的报道。
比如,有的不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同立法权限,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报道,也有全国人大制定法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报道。甚至有党出台法律、国务院颁布法律的说法,就有些离谱了。尤其是没有分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不同。
比如,有不少没有分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必须由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可以由每位代表单独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同,滥用“议案”一词的情况很普遍,甚至把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相混淆。
比如,有的事实上没摆正人大和同级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却有令人莫名其妙的政府办理、办结人大代表议案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报”而不是“报告”工作的消息。至于把大会上代表依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说成讨论学习省长、市长、县长等的报告,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比如,有的还没有完全掌握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因而就可以见到无中生有的“地区人大”的说法,就有全国人大委员长和省、市人大主任的称谓,还经常简单地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人大常委”。
如此等等,一篇短文,难以悉数。情况的出现,可能反映出有些采编人员还不够熟悉人大制度,还没有完全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或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或道听途说不假思索,或自以为是想当然耳。而人大制度这个重要命题事关宪法和法律,事关依法治国和完善法治社会,容不得半点含糊和疏忽。
人们欣喜地看到,各级人大、政协的自身建设在不断加强,“两会”的质量在逐步提高,相信相应的新闻报道会更加准确严谨、鲜明生动,在潜移默化中深入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