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桃源县回龙村一个村民,湖南一公司因在桃源县盘塘镇办厂,近几年征用了我村的部分土地,村里得到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2004年11月,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给村民时,以我母亲已离婚为由,拒分给她。 其实我母亲离婚后,户口和房子以及果林都还在我们村里,且一直未嫁,为什么不分补偿款给她呢?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桃源县回龙村李明
记者回复:
记者咨询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付律师,他说,村里的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国家征用农村的土地后应按规定付给村集体适当的土地补偿费。李某的母亲户口在回龙村,她有村民的身份,就应该享受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有权得到土地补偿款。本报记者欧金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