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抢劫,我只是想核实我的特殊身份,她老不告诉我,我生气才杀她的。”2004年8月5日,家住沈阳市大东区三五零五厂独身宿舍内的陈某被人杀死在家中,而凶手竟是她的亲生儿子。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却坚称自己是为了弄清身世真相才杀害了母亲。 案发当日,母亲为刘某准备了晚饭和啤酒,酒足饭饱之后,刘某连砍12刀,将其母杀害。随后,刘某几乎翻遍了家中所有的地方,翻出20元现金后逃走。8月10日,警方将在外闲逛的刘某抓获。 昨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承认杀死母亲的犯罪事实,但谈到动机时,刘某一直强调:“我出生在德国,我的父母是美国人,我是领导人的弟弟,有着你们不知道的特殊身份。”他还声称:“我得到授权,如果母亲不告诉我我的真实身份,就可以杀死她。”…… 面对被告人的疯话连篇,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就是地道的沈阳人;并且出具了辽宁省精神卫生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刘某精神正常,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但是刘某的代理律师却提出:“刘某在沈阳市精神卫生鉴定中心已经鉴定出有精神疾病,他的行为是在无意识情况下作出的。” 对此,公诉人也出具了被告人哥哥的一份证词:“刘某一直是个很正常的人,只是在父亲去世后变得有些内向,并且偶尔会自言自语。” 如果刘某是个健康人,那他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应有的法律责任,但那些真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罪负不负责?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国。他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疾病要分清两种情况,如果被告人是完全精神病人,那么他就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要分清犯罪时被告人是发病期还是正常期,如果处于发病期就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是正常期,那么他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刘某到底属于哪种情况还要等待法律的解答。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