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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办案要严肃处理
[鸟官人皇]:高检院发布了办案人员的九条硬性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又有关于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对管辖范围作了宽泛的解释,如对属地管辖中还有“先发现的先办”等解释,结果错假案中大都带有超越范围现象,显然这是一个法律漏洞。检察高层是否发现这个问题,将如何解决?
[朱孝清]:案件的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再一类是渎职侵权犯罪。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检察院不能管。总的看,各级检察院执行有关管辖的规定是严格的,但也发现极个别地方,有超越管辖规定去承办案件的情况,也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经济纠纷不属于检察院管,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应该到法院。去年高检院组织了专门的检查,发现插手经济纠纷的,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作了严肃处理。
[主持人]:网友“九月高跟鞋”说:谈起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普通百姓最关心的是公安机关门和法院,说起检察院总是觉得隔着一层面纱,是不是因为检察院在工作的环节中没有和普通老百姓打交道的环节?
[朱孝清]: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直接面对群众;法院是搞审判的,世界各国都差不多,所以群众了解程度比较高。检察院许多工作不直接面对群众,影响了群众对我们的了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主持人]:这位网友问,你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别人的,那么谁监督你们?
朱孝清:任何权力都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或者产生腐败,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其他执法部门的,我们同样也要接受人家的监督,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朱孝清]:任何权力都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或者产生腐败,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其他执法部门的,我们同样也要接受人家的监督,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刚才我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寻求外部力量确保办案质量的监督途径。除了上面讲的几个方面的监督外,纪检部门也监督我们,检察干部违法违纪,纪检部门同样要查处。还有,公、检、法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一定意义上,互相制约,也体现了对权力的监督。因此,说检察院监督别人,没有人监督检察院,这个说法不准确,也不符合实际。
[韩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县市一级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政府,目前因为腐败而引发的各类事件较多,但县一级检察机关受同一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因而办案中难免遇到阻力干扰。请问检察长,如何排除这种阻力干扰?
[朱孝清]:各级党委是反腐败的领导力量,也是检察机关秉公执法的坚强后盾。那种把党委看作反腐败阻力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看问题角度不同,有的领导同志对有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这与阻力干扰是两码事。当然,由于封建思想影响,党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难以一下子完全杜绝,但这在党内是不允许的,检察机关也有一系列措施防止这种情况。例如,检察系统对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涉及县一级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不是由县级检察院管辖,而由上一级检察院管辖,这就有利于排除干扰。前面提到加强侦查一体化的建设,也能够提高排除干扰的能力。对少数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干扰的情况,我们要求下级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由上级检察院协调查处。
[主持人]:网友“枉评天下”问:关于赖昌星案,有人说去年11月份可有望将赖引渡回国,可至今没有实现,您认为我们还有没有把握将其引渡归案?
[朱孝清]:据我所知,我们国家一直在作努力。但是,涉外的事情要受外国法律及国与国关系包括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不全由我们说了算。
怎样预防贪官外逃
[主持人]:网友“左右逢源”问:贪官外逃频频,作为检察机关,有什么具体的防范贪官外逃的具体措施吗?羊亡这么多,牢补得咋样了?谢谢!
[朱孝清]:职务犯罪是很隐蔽的犯罪,许多案件发生后,不一定马上能够被检察机关发现,包括犯罪分子的单位和主管部门也不一定能够及时发现。有一些案件往往携款外逃了、人不来上班了,单位才知道,犯罪问题才暴露出来。根据这一情况,检察院采取了许多措施。第一,尽量争取早发现。
[朱孝清]:第二,一旦发现案件线索,抓紧查处,有逃跑可能的,要抓紧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如果发现已经逃跑,就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争取及早缉拿归案。对逃到外国的,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争取把他引渡回来。但是我们国家跟有些国家还没有签订司法协助的条约,国与国之间关系也比较复杂,有些要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受国际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而,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告一段落,有许多问题还来不及问朱副检察长,我们会把这些问题整理之后,请朱副检察长带回去看。
[朱孝清]:谢谢新华网,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