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04年9月13日,李树茂在沈阳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吃月饼时发现月饼馅中有一块月饼皮,从事多年餐饮行业的他怀疑厂方是以陈馅冒充新馅,于是找到厂方的负责人马秉强:如果不给赔偿将找媒体曝光,并要求5000元赔偿金。
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将索赔金额定为4000元。9月15日,当李树茂接过马秉强的4000元后,被警方抓获。原来,马秉强在接到李树茂的索赔电话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2005年2月,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4日,检察机关又以“证据和事实有变化”为由,撤销起诉。
至此,辽宁省首例“消费者敲诈案”成了一个省略号,然而,这起案件所带来的争议和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所有当事人的想象。
本报曾于2月28日、3月5日分别在1版以《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月饼事件”突变 检察机关撤诉》为题报道过此事。
“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 罪与非罪之争
始料不及———这是李树茂回首这件事时多次使用的一个成语。“当初索赔的时候完全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程度,社会的关注远远超出了我的想像。”
出乎意料———这是事件另一方某食品厂的负责人马秉强感受最深的。
再次回顾2004年9月15日发生的事情时,当事双方似乎都有话说。
李树茂说:“我打电话索赔是行使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马秉强说:“打电话报警是我的一个基本权利。”
都“行使了基本权利”的双方却没有料到,看似普通维权的事情却成为“辽宁省首例索赔敲诈案”。
维权与敲诈的交锋
公检法三缄其口
3月8日,本应如期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因为检察机关的撤诉而变得充满变数。法院认为:“对于这件事,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故不好对此案作判决或者评论。”
记者找到负责起诉这起案件的检察官梁多,梁多表示:“我对这起案件没有态度,因为还没有结束,我不能发表看法。”
当初负责办理这起案件的警官已经调到其他派出所,几经周折后,记者找到了这位警官,而这位警官的回答有些出乎意料:“我已经没有印象,记不太清楚了。”
九成网民支持维权者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司法部门的谨慎和回避并没有影响案件在社会以及司法界所引发的争议。
社会舆论似乎是呈一边倒的态势,查阅新浪网网民的留言不难看出,大多数网民支持李树茂的行为。IP址为220.112.91.1.的网民认为:“1.消费者索赔不但无罪,而且有功!2.消费者索赔的数额不是太多,而是太少!3.建议,宣判维权者无罪。4.严厉处罚生产者,罚他个倾家荡产!为的是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儆效尤!”相同或者类似的看法占了90%。
另一种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明显敲诈,人家又没说不给你赔。一块月饼索赔5000?也不知道你多(少)钱买的!”
司法界两种观点碰撞
民间的各种看法和意见充满了某种情绪而显得缺乏理性,然而司法界对这件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案件也存在争议。
有一种意见认为,李以曝光为要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从李的语言和行为中可以确定李是在威胁。另外,李所要求的5000元赔偿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一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了解案情后表示:“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比如说消协或者协商等,李完全可以处理好这次纠纷。但是通过李的行为可以看出,李确实主观故意要挟对方,而索要的金额也够犯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所以可以判李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
李的代理律师李振革强调:“向媒体曝光是《消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作为与食品厂同等地位的民事关系主体的李树茂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至于5000元钱的赔偿金,《消法》中并没有索赔上限,提多少是李的自由。作为厂家,可以和消费者协调,也可以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个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它的客观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李树茂的行为是够不上敲诈勒索罪的。”
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都能找到支持其意见的法律依据。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李立景教授出言谨慎:“案件并没有结束,将来也许会出现各种变化,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李树茂的行为属于权利行为,那么认定李是敲诈勒索有些牵强;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李行使权利的时候,行使权利的理由、依据、范围、对象等都有值得争议的地方,是真正行使权利还是借着行使权利的名义进行敲诈。由于现在案件的组成要件比如说当事人的说法或者证据的转变等仍然有出现变数的可能,所以还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罪与非罪背后
司法界的争论还会一直持续下去,这种争论有利于法制建设,李树茂的代理律师李振革就认为:“争论是件好事,很多法律就是在不断的争论中逐渐完善。”
这起看似普通的索赔发展到后来成了“辽宁省首例索赔敲诈案”,单纯用法理是无法解释的。事实上,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演变都和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不可分割。
接到李要曝光的电话后,马秉强为何立刻答应予以赔偿而后又答应给钱,交谈中,“我们不是怕什么”多次被马秉强提起:“经营企业的人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不愿多惹麻烦,这样会影响我们正常经营。”同时,马秉强也表示:“按照现在的国情,很多产品的生产并没有完全达到机械化的流水线,只要有人,那么失误就不可避免,谁敢说我的产品百分百没问题?”
沈阳市消协的吕家吉谈到这件事时说:“首先这件事并没有通过我们消协来处理,对于司法机关的处理我不好多做评论,但是这件事具有足够的标本意义来告诉大家,如何去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如何去做一个聪明的经营者,消费纠纷的利益两端,应该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至于事件本身的罪与非罪在规范整个市场的前提下,倒并不是最主要的。”
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员李志国在评论这件事时说:“根源在于保障消费环境的制度和管理不完善,解决消费纠纷的仲裁机构并不能让消费者完全满意也是原因之一,这件事的背后把社会诚信的缺失显露无疑。不能把这件事的原因完全推脱于法律的不健全,但是已经颁布10年之久的《消法》确实有些内容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比如说其49条规定‘双倍赔偿’,但是消费者的索赔却没有规定。这件事最后由民事转为刑事显现了司法机关的认识误区。”
三种可能的结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说,这起案件的结果无非有三种,但是任何一种结果都会让利益缠身的当事方有不同的意见,而此案所带来的影响也会影响着一些执法部门的思维方式。
第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再次起诉,法院也开庭审理,其结果判处李树茂敲诈罪名成立。李树茂必然会上诉,而民间则会产生“索赔金额高就会被判为敲诈,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消费者究竟是上帝还是上帝的奴隶?”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必然会陷入一个声讨的舆论当中,这恐怕是司法机关不愿看到的结果。
更何况,全国已有先例,哈尔滨个体户王君索赔50万元,最后被判无罪,虽然我国并不实行《判例法》,但是,面对先例,沈河区法院表示:“如果开庭审理,法院会慎重判决。”
第二种结果,经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李树茂无罪,这样的结果符合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但是作为经营者恐怕会产生不同想法,“谁都可以漫无边际地要价,这样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索赔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但是不能毫无约束。”发展经济规范市场并不意味着套牢企业。
第三种结果,不了了之。这样的结果又是李树茂最不愿看到的,因为李树茂在这件事中被关押在看守所13天,如果长期拖下去,李树茂表示的“保留将有关部门诉诸法律的权利”将不会有实际结果。但是,有很多司法界人士均认为这种结果的可能性会大一些,这其中包括李的代理律师李振革。
无论将来的结果会怎样,这起“辽宁省首例索赔敲诈案”必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消费者、商家还有执法机关。本报记者 丛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