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出租车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子在旺德府建材超市附近抢走数百元现金和一台新手机后,两名男子仓皇逃离现场。随后,黄中权立即驾车追赶。两名劫匪跑到20多米远处坐上一辆摩的时,黄中权驾驶的士将摩托车撞倒,慌张的劫匪当即爬起来朝南湖布艺城方向逃窜。最后,黄中权加大油门冲了过去将一人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昨日上午9时许,身着0338号黄色囚衣、中等个子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刚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大厅,就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在黄中权的身后,能容纳100多人的刑事审判大厅已座无虚席,很多人站在最后旁听。
起诉罪名:故意伤害
此案由芙蓉区检察院向芙蓉区法院提起公诉,黄中权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起诉书说,黄中权于去年8月1日晚遭遇两男子抢劫,在两男子逃跑时,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发生后,在长沙引起很大反响。
检察院认为,黄中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说,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焦点: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庭审中对于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而对于罪名的认定却分歧很大,这个主题成为昨日法庭争论的焦点,控辩双方争论相当激烈。
辩方观点: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做的是无罪辩护。
黄中权的两名辩护律师其中之一是湘潭法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邱兴隆,他是在得知这个案件后主动提出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他昨日出庭的身份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一名律师是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幼其。
“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 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报警和呼救都是一种选择,同时他也可以选择自救,这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所以他的追击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
邱兴隆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是持刀拒捕了,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刘幼其认为,实际上犯罪都有一种连续性,是一个过程。抢劫,包括抢劫的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及逃跑阶段,这一系列组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里发生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控方观点:故意伤害
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在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抢劫者当时已经逃离现场,并已脱离黄中权的视线,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所以黄中权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刚刚抢劫时,黄中权进行反抗,是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
死者家人:要求赔偿12万
昨日,被黄中权撞死的疑犯姜伟的父亲也出现在法庭上。他的身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姜父的代理律师说,姜伟是黄中权撞死的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姜伟实施了抢劫行为,黄中权也没有权力来剥夺他的生命,而应该由法律来制裁。
原告要求黄中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1万元。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发生的,也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在经过半天的庭审之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黄中权:痛恨劫匪
“没有他们(指两名劫匪),我就不会站在这里了,我非常恨他们。”在法庭最后陈述时,黄中权这个曾经是军人的中年人声音有点激动。他说,他和他的家人被这件事情害惨了。
昨日,黄中权的妻子抱着儿子也参加了旁听,不少的士司机也自发来到法庭。
“我们希望黄中权能无罪释放。”不少的士司机这样说。
新报记者 倪志刚 刘卓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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