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讯 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大量垃圾短信,这就构成了违约。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州联通公司发送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短信息是违约行为,判令其停止发送。
原告王天翼是一名律师,据他介绍,去年7月,他在郑州联通公司某营业厅办理了“漫游王”业务,即每月向联通支付50元的手机专项使用费,省内通话费按每分钟0.4元计算。当年11月1日、12月6日,王先后两次到联通营业厅预付话费共计400元,但联通公司给其开具了预付话费发票而未开具手机专项使用费发票。王认为,自己交了手机专项使用费,联通就有义务向其开具手机专项使用费发票,联通拒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一名消费者的知情权。王还称,在其接受“漫游王”业务服务期间,经常收到联通公司通过“1234”信箱向其发送的大量垃圾短信息。联通公司这种行为超出了双方服务合同的范围,也严重干扰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去年12月24日,王天翼将郑州联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为其每次支付的“手机专项使用费”开具内容真实、明确、具体的发票,停止发送超出双方合同范围的垃圾短信息,并书面赔礼道歉。
郑州联通公司则认为,原告每次交通话费和“手机专项使用费”即月租费后,可到指定银行或所属营业厅索取发票,其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向每一位手机用户出具。对发送的垃圾短信息,联通公司不予认可。联通公司认为,其向原告发送的是一些生活常识和重大新闻的短信息,不可能影响原告的工作生活,若原告要求停发,可以停止发送。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预付手机通话费和“手机专项使用费”即月租费后,原告可据此直接向被告所属营业厅或指定的银行索取相应的发票,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接受被告服务期间,被告多次向其发送短信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应立即停止发送该类短信息。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记者 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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