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3月30日《扬子晚报》)
就在江苏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出台的前几天,哈尔滨市出台了新政策,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这个规定一经媒体报道,马上引来“骂声一片”,多数论者对此持强烈否定态度,认为政府此举是干预公民个人自由,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哈尔滨搞的“人流审批”,虽然立意不坏,但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用权力的滥用来定性也并不为过。因为我们现在有《行政许可法》,政府部门不能随意乱设“审批”,没有得到授权的“审批”是违法的。哈尔滨的“人流审批”,首先过不了法律关。
但是完全否定“限制人流”,同样也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有论者把“流产权”当成是女性公民的一项自由权,认为政府无权干预。其实,这种说法是很有争议的。因为流产,不仅关乎女性自身的权益,而且还同胎儿的权利密切相关。如果流产随意化,显然等于放弃了对胎儿的保护。这对胎儿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对生命缺乏敬畏的体现。世界许多国家把胎儿视为有生命的人,严禁流产,如有违背,则以“谋杀罪”或“堕胎罪”治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胎儿,保护正在形成中的生命。
我国不限制流产,是基于我国的人口状况,并不意味着“流产”是一种权利。相反,不限制流产,只能是一种权益之计。从长远看,禁止流产是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因为随意流产从根上论,是有悖人性的。随着人口状况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政策也应该向“平衡”方向发展,兼顾女性和胎儿的合法权利,不因左废右,不放任流产,合理限制流产。
与哈尔滨的“人流审批”制度相比,江苏省的做法更合理一些。首先,在法律上没问题。《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在性质上是地方法律,不是行政机关的政策,只要这部法律通过,即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生效,有关部门只要执行法律规定行了。其次,江苏省“限制人流”的规定更科学。哈尔滨的“人流审批”是搞一刀切,江苏省规定更灵活一些,前提是“正常怀孕,且在14周以上”,这样就排除了其它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强奸怀孕”等。另外,行政审批限制流产,很可能发生权力寻租现象,容易滋生腐败,而立法限制流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无此问题,是一种高效、经济、廉洁的方式。
其实,无论是哈尔滨,还江苏省限制流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男女比例”,防止新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实际上,立足长远,从敬畏生命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应逐步限制流产,并向禁止流产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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