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部分国家态度面面观
许多国家对于安乐死都经历了从“非法”到默许甚至是合法的曲折过程。
日本
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宣言中强调指出: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从而使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英国
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另外,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
美国
俄勒冈州是美国唯一允许在医生协助下实施安乐死的州,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208名俄勒冈人选择了安乐死。
佛罗里达州禁止安乐死,但灵活处理个案。
夏威夷州众议院2002年2月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安乐死。
荷兰
1993年通过法律,对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荷兰法律对合法安乐死的界定非常严格,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情况:1.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包括精神上的痛苦);2.至少两名医生同意实施安乐死;3.病人家属已经协商,并且将病人死亡情况汇报有关方面。
澳大利亚
北部地方(又称“北领地区”)1995年6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
哥伦比亚
1997年5月20日哥宪法法院判决,对明确表示意愿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但每个案例必须单独裁定是否适用这一法案。
周轶君(新华社供本报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