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民政部官方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就这项工作进行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意见》提出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意见》规定了医疗救助范围。明确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强调,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