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上面这段话是佘祥林被释放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讲述。我们当然知道,对媒体来说,还无法给这个陈述下“是”或“不是”的结论,因为这还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并没有经过司法机关最终的调查确认。
据报道,该案原一二审判决已被撤销,当地人民法院将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但是,根据佘祥林的如上陈述,我们建议在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的同时,由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也进行立案侦查———因为,按照人们正常的思维,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时,除非他当时遭遇着“生不如死”的可怕境遇,否则一个人断然不会在这样的供认状上签字;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生不如死”,合理的解释便是可能遭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可是,即便是能够立案调查,但检察机关能否对该案涉嫌刑讯逼供调查清楚,我们也心怀疑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总不可能依据所谓的“常理”来定案,这个案子毕竟已经过了11年,对这样一个旧案,除了佘祥林身上的伤疤(伤疤未必能证明一定是刑讯逼供所致),有没有更多扎实的证据来支持佘祥林的陈述呢?
这就可能出现“常理”与“证据”的矛盾,结果很可能是:有关部门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刑讯逼供制造者的责任,而涉嫌刑讯逼供的责任者也很可能逍遥法外“继续害更多的人”。
有专家早就提出,对于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举证责任应该在侦查机关,如果侦查机关拿不出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就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就本案而言,佘祥林虽然拿不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同样,警方也很可能拿不出审讯佘祥林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如果将来举证责任倒置了,那么为举证着急的,就不是佘祥林,而是当地的侦查机关。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一直有法学家建议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么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要么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要么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庭审时采用,这样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可以在侦查机关办案受到刑讯逼供质疑时,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清白。但是,遗憾的是,这些将极大地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目前还大多处在议论阶段,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实施。
刑讯逼供的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其危害性都不言而喻,必须予以根除。在这方面,除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增加刑讯逼供的违法成本外,国家投入一定的人力(比如增加审讯时的监督人员)、物力(比如设立单独的“审讯室”、增加全程摄像录音装备等),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我们或许无法奢望11年前的一个地方司法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条件实现上述要求,但11年后的今天,“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已经入宪,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和司法公正的认识也有了巨大的进步,因此司法在切实保障人权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这些,是佘祥林案再次带给我们的提醒,杜绝刑讯逼供的丑恶现象,一方面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方面也关乎司法的权威与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