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11载的佘祥林恢复了人身自由。除却期待无罪判决的宣告,他也将走上国家赔偿的求偿之路(4月3日《新京报》)。虽然此案在经广泛报道后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但从国家赔偿法的10年实践来看,他的求偿之路难以乐观。
现行国家赔偿法首先抛给赔偿申请人一道难以逾越的“确认关”,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违法,而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确认。“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条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却被国家赔偿法忽略了。
受害人求偿,需要侵害者先行认可,结局当然不能让人乐观。正因为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这部法律甫一施行就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了。
即便求偿人历经了“山高水长”的艰难跋涉,所得赔偿也不足以弥补其损害。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以此为据,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余元。
对一个无辜公民来说,错坐一天牢,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无论如何也难称公平。更何况,国家赔偿的范围仍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佘祥林及其家人为申冤所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很可能被拒之于赔偿门外,至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更不可能得到赔偿了。为申冤,佘祥林的母亲惨离人世,哥哥曾被拘留,15岁的女儿被迫辍学,全家债台高筑,损害程度之深,损害范围之广,远非赔偿弥补得了。
不久前的两会上,有13份呼吁对国家赔偿制度动大手术的议案被送至全国人大,而联名代表占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近1/5(3月29日《半月谈》)。愿民意推动下的新国家赔偿法能早日破冰而出,也期待新国家赔偿法能彰显程序正义,使求偿之路不再“山高水长”,求偿结果不再“聊胜于无”。
王琳(海南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