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6日电(周一志、黄豁)根据重庆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侦办的重庆市巫山县原移民局局长向登良受贿一案,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向登良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向登良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巫山县移民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之便,分8次共收受重庆某地质勘察队副队长刘某及原万县市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金共计16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该案在庭审时,向登良及其辩护人辩称收受的这165000元不是受贿款,其中一部分是刘某、王某送给他的专家评审费,系合法报酬,不属受贿性质,另外的款项系刘某、王某在2004年3、4月份看望向登良生病的岳父及帮助其儿子读书等送的钱,这是在双方工作关系结束后才给的钱,事前双方又没有约定,因此也不属于受贿的性质。
针对上述辩解,万州区检察院出庭的主诉检察官指出,从本案收集的证据来看,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向登良系当时的巫山县移民房屋地质安全评价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亦无证据证实刘某送给向登良的款项是专家评审费。同时,刘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帮助其儿子读书送的钱,虽然以前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但行贿人刘某、王某是基于被告人向登良当时的身份、职务和先前已经为他们谋取了利益的缘故才送的钱,只不过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钱给他儿子读书”为名而已,不影响受贿性质的定性。
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