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中国经济以平均9%以上的速度迅速增长,工资和物价水平也涨了几十倍,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却一直没有调整和改变,显然是不合理的。
撰稿/夏业良
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持续关注并且反应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或“老生常谈”,但是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出台新的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会定在何种水平之上则至今尚无明确的说法。
中国大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和公布的,此后分别于1994年和1999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但是基本内容没有大的变动,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进一步的阐释。
从1994年的财政体制和税收改革到今天,有关税制方面的改革历程至少已经超过10个年头,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许多地方和部门事实上已经采取较为灵活的变通办法来调整其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
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800元的起征点,这一水平明显高于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5年之后,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接近15000元(2003年为14040元),而个税起征标准却保持不变,从而使其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大为减弱。
比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已经有很多地方把起征点提高到1200元以上,深圳是1700元,北京现在是1200元,上海是1400元,广州是1200元。
2004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出特急通知,明确重申: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之前,各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得擅自上调。特急通知指出,各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向全国人大汇报。擅自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做法违反了税法,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各地已经出台的违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特急通知也承认,考虑到现实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施10年来,确有一些规定需要修订,目前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在修订完成前,仍须按现行规定执行。
虽说各地自行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人们常说的“起征点”)是违法行为,但20多年来,中国经济以平均9%以上的速度迅速增长,工资和物价水平也涨了几十倍,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却一直没有调整和改变,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方面是具体法律针对性及实效的严重滞后和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在公众不断的呼声和社会压力下有关部门仍然迟迟拿不出较为科学、合理的修改方案。法律的尊严和效力乃至政府主管部门和税务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都遭到挑战。由此具体事实可以看出我们在制度建设及有效保障方面的落后,以及与“法治国家”目标之间所存在的差距。
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经济学家(其中不乏财政税务专家)、法律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已经进行了若干年的讨论和争辩。尽管在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尽快修改完成,个人所得税应当更体现税赋公平,监管更为切实有效,征收更为科学、合理,同时应当从权利与义务两个层面进一步增强纳税人意识。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法》今后不会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出现严重脱节,应当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的职能,切实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力,促使政府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于公民反映强烈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应当召开紧急会议和相关的听证会议。在非常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公民或社会团体对政府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提出的“不作为”指控,并且限令定期回复并予以修订。属于个人失职因素的,应当追究个人职责,直至对情况严重的个人提出“渎职罪”的指控。
我们期待着一部较为科学、合理并体现“执政为民”基本理念的《个人所得税法》尽快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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