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囚11年
政法委不能为审判定调子
媒体对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的关注,已深入到探寻这一冤案的成因、反思其深刻教训的层面。4月8日《人民日报》的报道,揭开了这宗冤案形成中一个违法而又关键的环节:荆门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为法院审判定调子,“先定后审”,终致无罪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痛定思痛,笔者认为,各地政法委都应从中吸取教训,摆正位置,大力支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而不能越俎代庖,干预具体案件审判,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各地政法委是地方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机构,而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具有《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检、法、司任何一机关的具体办案权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政法委的同志应当明白,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以政法委“协调会议”或者公检法“三长”联席会之类方式为法院审判定调子、“先定后审”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也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
然而,总有极个别地方发生以政法委的名义干预具体案件审理和执法的事件,这种做法可能危及司法公正、执法公正的大业,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佘祥林的不幸遭遇就是其中一例。湖北当地有关领导已经表态,造成佘祥林冤案的人肯定会被追究责任。我认为,这不仅应当包括那些主观臆断、刑讯逼供、草率起诉、奉命裁判的公检法干部,也应包括违法定调子的决策人。违背党纪国法的决策群体,应当为其违法的决定埋单。这也是警示后人的需要。
江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