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27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拾金求报与传统道德不矛盾
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的依靠拾金不昧这条道德上的准则来妥善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实际需要。换句话说,拾金不昧准则在许多时候是失灵的。一方面问题是失物归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因为归还失物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法律规定把拾金不昧和经济回报挂上钩,表面上看好像同传统美德相悖,但是实质上没有太多的冲突。
(人民网)
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复旦大学副教授 高丽建)
行善从来都是有报酬的
在一个物质利益被进一步重视的时代里,内心那种充实、坦然和快乐的感觉逐渐敌不过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实际,而舆论空气里对道德的颂扬也越来越成为某种稀有物质,以精神层面的东西作为行善的报酬显然是杯水车薪了。所以,用物质奖励更多的人行善其实并不难理解。
(红网网友 清风)
拾金不昧的快乐不需要用钱来衡量
捡到东西要还给别人,从小父母和老师都是这么教育的,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当真要向别人索要报酬时肯定张不开口,再说别人要是知道了,会不会笑话你贪图蝇头小利?就我个人来说,觉得拾金不昧也是在帮助别人,别人感激你的同时,也是对你的赞美,做好事的本身是快乐的,这种快乐不需要用钱来衡量。
(本刊读者 李女士)
对失主来说还是有好处
虽然这种有偿的“拾金不昧”掺杂了个人利益的色彩,但是通过这种做法,必定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可以失而复得,而当面临损失大部分财产与支付小数目报酬相比,相信更多人会选择后者。这样做总比不少人因为拾到东西得不到物质回报从而昧下他人财物要好,对失主来说还是有好处的。
(本刊读者 陈先生)
应借鉴外国做法
拾得者在履行了对遗失物通知、保管和返还义务后,应该享有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屈茂辉)
本刊观点
应用法律手段倡导“拾金不昧”
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合情合理。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这种务实的立法精神值得提倡。
《时代潮》 (2004年 第二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