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支玲琳●嘉宾:王立民(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新闻背景:拾金不昧是中国人传承了千百年的道德取向。然而近日提交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却提出,拾金当不昧,但拾得人应享有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这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弃、亵渎,还是寻求新的道德支点?由此而引发的争论引人关注。
主持人:有偿的拾金不昧其实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最微小话题,却引发了人们最大的关注。连我们这些生于80年代的年轻一代,也是唱着《一分钱》的童谣长大的。当拾金不昧染上了“交易”的色彩,人们的心理的确承受了冲击。
王立民:作为制定《民法典》的关键,谈到《物权法》,不能不提到我国既有的《民法通则》,其中明确规定拾得人有偿还的义务。但是片面强调拾得人义务的后果就是,很多失主领到失物后扭头就走,不仅不会兑现事先信誓旦旦的“重金悬赏”,甚至连一句“谢谢”也吝于说出口。不少关于有偿招领的纠纷已经说明:无偿拾金不昧面临着实实在在的道德困境。
主持人:不是挑战传统道德,而是在传统道德面临挑战的情况下的适时应变,这是您对有偿拾金不昧的理解。但是,“见利忘义”、“取小利而忘大义”,在人们传统道德理念里,“义”“利”不可兼得。为了利而拾金不昧,这样的行为算得上是合乎道德吗?
王立民:在现代社会里,“利”和“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层面兼顾起来。即使有如孔子反对“言利”,但他反对的也只是“不义之利”。“义然后取”,只要合于义,君子也可求取私利。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也是相互推进的“义利观”,既不讲义贬利,也不见利忘义。拾金不昧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对失主来说,他用比较小的代价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而对拾得人而言,也鼓励了他们履行公德的积极性。必须指出的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要求。我们不排除有一部分人道德素质较高,但是法律不是用来规范好人的,它所规范的是道德底线。毕竟还有很多人做不到拾金不昧。因此,这种务实的立法行为不仅可以减少非法隐匿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培养“拾金不昧”的道德环境,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拾得者都会用金钱去衡量自己的道德行为的。
主持人:美德不妨受嘉奖,但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在持德行伦理的中国,似乎会让人心里疙疙瘩瘩。但是,从奖励见义勇为,到如今的有偿拾金不昧,道德的泛物质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您对此怎么看?
王立民: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进一步培养人们高水准的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考虑和追求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因此,也的确需要一定的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人们履行道德的积极性。以这个拾得付酬制度为例,恰恰是把人们传承了千年的“拾金不昧”良好美德在现代社会具体化了。道德不应是纸面上的东西,它需要行动化、具体化。道德物化我认为也不一定是什么坏事,因为物化后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行动化,这是一种趋势。以前像奖励见义勇为、不准小孩救火等规定,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事实证明,这些都是合理的,而且也说明我们的各项工作正在回归到人性化的轨道上来。不再用道德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普通人,用务实的精神重新厘定现代人的道德基准线,这是种可喜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