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的前几天,辽宁阜新一位李姓老人归还拾来的内有1200元现金的皮包时,被失主误认为索要酬谢,遭到了一顿殴打,从而在网上引来一片热评。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其实,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并未拒绝遗失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我国古代历朝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像清律就明确规定,捡到遗失物,一半还失物之人,一半当作奖赏给得物人。
出租车司机作为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对拾金不昧应不应该受到补偿有很深的体会。北京首汽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韩云刚说,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会很微妙,“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没根据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韩云刚认为,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应该有“群众基础”。但这款法律究竟能否和人们一贯的道德标准“兼容”肯定会有争议,即使通过兑现难度也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员也认为,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是所有遗失物在领取时都要支付必要费用需要认真推敲。
“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于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而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把公民视为“活雷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