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 邱有全
从2003年7月20日我国第—家“失物招领公司”在江苏徐州开业后,人们就开始了拾金不昧者要不要获得经济回报的争论。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该草案有一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应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由此,笔者想到了著名的“米兰达法则”,用该法则审视有偿拾金亦可见其合理性、正当性。
看过美国警匪片的人对这段“套话”一定很孰悉: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这是美国(包括许多西方国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说的话。这个程序,在美国诉讼中被称为“米兰达规则”。警察的这段“套话”不仅仅是一个警告,围绕着这句简单警告的是一整套对警察用权极度谨慎的制度安排,这里面渗透着浓厚的宪法精神:警察手中掌握着强大的权力,而平民百姓手无寸权,因此要对有权的人作出更苛刻的限制。是防止一些罪犯借机逃脱法网,还是防止警察滥用特权任意迫害无权的百姓? 两相权衡,制度的设计者最终选择了后者,因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同样,我们也可以把有偿拾金不昧与无偿拾金不昧进行利害相衡。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无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寄希望于用“拾金不昧”的道德力量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尽可能地使失主找回遗物。然而,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太多失物,尤其是那些对失者来讲极其重要,对拾者来讲毫无价值的东西,如有效证件、信用卡、钥匙,再也无法找回。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无偿的拾金不昧行为,便会发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拾得人捡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的义务,为了找到失主,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正是这种不公平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越大。将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舍弃“圣人永善”的道德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道德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是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务实做法。实际上,有偿招领的行为在国外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律,出租车司机捡到钱物后应还给失主,失主认领时给司机最低10%的报酬;在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的士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失物便归司机所有。当然,有偿拾金也有其负面作用,媒体对其最大的指责莫过于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但这并不会导致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的全面崩溃。规定有偿拾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对拾金不还或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性限制,重点并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况且,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当然,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要教育社会上的每个人要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
从以上对有偿拾金与无偿拾金的利弊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事实上,有偿拾金利远远大于弊。怎样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以法律的戒尺来确立?两相权衡,我们必然要选择后者。(摘自《中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