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 首先谈一下主张。应该拆除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要求有关人员因为这种违法行为造成生态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建议国家环保总局报请国务院启动问责,追究圆明园违法在湖底铺设薄膜的相关责任人责任。海淀区保护局局长在职责范围内,在圆明园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免去他局长的职务。
下面谈一下理由和证据。首先我们面对的是什么性质?有人说规划怎么样,规划绝对没有写让你铺防渗膜。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评价保护法都远远高于规划的高阶位法律。首先说圆明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名下进行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及与项目同时进行的河道、湖底挖深、驳岸改建、游船码头等修建等工程既明显了违法了《文物保护法》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进行“挖掘”具体规定。
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名下进行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及与项目同时进行的河道、湖底挖深、驳岸改建、游船码头等修建等工程既明显了违法了《文物保护法》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进行“挖掘”具体规定。 在2005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圆明园防渗环境影响座谈会上,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均表示他们未批准圆明园管理处的上述工程。另,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出当日座谈会的录像,亦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含了“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水”、“土地”和“人文遗迹”等。圆明园遗址正属于这种《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应保护的对象。
二、圆明园不但是文化遗产,而且是北京城市中仅存的与北京的生态环境密切关联的湿地之一,圆明园管理处在以下方面破坏了生态环境和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的整体风貌。
三、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圆明园遗址并不特别需要比过去更多的水,圆明园管理处在湖中铺设防渗膜的目的在于在遗址范围内搞经营性的游船、快艇等商业活动以牟利,圆明园管理处铺设防渗膜的理由与其铺设防渗膜行为即将导致的后果或相互矛盾,或似是而非,不足以支撑其主张。
圆明园遗址是中国的,是中国全体人民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全人类的。但是圆明园管理处却忘掉了自己只不过是人民的“管家”之一,忘了是代人民管理圆明园遗址,它自己不是圆明园的主人,不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为所欲为。
按照法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整体性保有和维护起遗存的原貌。也就是说,对“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完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只能拆除不属于古建筑的后人修在古建筑、古园林遗址上的建筑,只能维护何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尽可能保有古建筑、古园林风貌的前提下维修古建筑、古园林,而不能以“恢复”为名仿建古建筑、古园林,或者是在古建筑、古园林德意志上另修新建筑物或另造新园林——除非经国务院另行批准。
圆明园管理处明知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对其“环境整治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明确“整治的内容应以清运遗址地表上以及园内水系中垃圾渣土、修整驳岸为主,不得扩大整治范围”;“整治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驳岸的保护应按照考古挖掘结果进行,以现状加固为主。在确保不破坏遗址的前提下,可使用传统工艺进行适当的补配”,却故意违法在“环境整治工程”的名下在湖中铺设防渗膜和改建驳岸。
圆明园遗址公园作为“遗址”需要“体现”的不应是圆明园管理处所强调的“圆明园盛时的基本风貌”,而应是一个被强盗、被暴力毁坏了的中华民族历史上辉煌一时的古建筑、古园林残存的风貌。由此,才能使人们在这里感悟和反思历史,由此,《文物保护法》中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因此,即使圆明园在所谓乾嘉盛世时有比现在更多的水,也不是作为遗址的圆明园就必须有和当时同样多的水的理由。因为,任何“遗址”只要是“遗址”就都不是“盛时”。
圆明园管理处对于强调圆明园要“以水为纲”,“水是圆明园的主体,更是圆明园的灵魂”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即使水是盛时圆明园的主体和灵魂——何况并不是那样,也不等于现在恩水就是遗址的主体和灵魂。遗址的主体是其中凝聚着的民族文化的精髓,而其灵魂则应是历尽沧桑之后的感悟,唯其这样,中华民族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圆明园管理处想要的更多的水,或者是想通过铺设防渗膜保存更多的水的目的在实际上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体现圆明园盛时的基本风貌”和保证圆明园的生态用水,而是为了开展一项在圆明园盛时根本不存在的,现代的商业兴的游船、快艇经营活动。证明这一点的是圆明园管理处的一系列文件。
希望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圆明园管理处的违法不经环境影响评估就在湖中铺设防渗膜,已造成生态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并对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遗址原有风貌及保护单位范围内包括水的自然循环体系在内的环境构成了严重破坏。
圆明园管理处的这种违法行为持续数月,竟然完全处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视线之外,动用了数千万纳税人的钱用于环境违法行为,公众竟然毫不知情,可见我们的环境执法和监督确实存在着问题。 同时,观念上过时的与自然为敌,任意改造自然的思想的延续,利益导致的对大工程的可望,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都是产生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单位铺设防渗膜这样的少数人胆大妄为,违法决策,违法施工行为的深层原因。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询”;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此事起,严格执法,取信于民。这样,中国的环境保护才是有希望的,中国才是有希望的。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