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郭启朝
来河南淅川县串亲戚时,被当成“强奸犯”并被法院一审判处9年有期徒刑。一年多后,一强奸案疑犯落网后交代:他是真正的强奸者。
看点提示
2003年12月12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张海生到河南淅川县串亲戚时,被淅川县公安局拘传,理由是怀疑他强奸该县仓房镇党子口村一名13岁的女学生。后淅川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强奸的罪名判处张海生9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海生当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就在张海生等待发回重审期间,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突然告知淅川县公安局,曾连续在丹江口市制造多起强奸案的疑犯、丹江口市石鼓镇农民王玉平于2005年1月13日落网。据王玉平交代,一年前发生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的强奸案系他所为。
串亲戚成了“强奸犯”
4月13日,刚从淅川县看守所回到湖北老河口家里的张海生,向记者述说了事情的前前后后。
张海生说,2003年12月12日,他去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的妻哥王庆国家串亲戚。当天夜里8点,淅川县仓房镇派出所的几个便衣突然敲开了妻哥的家门,以涉嫌强奸为由把他带到派出所讯问。13日凌晨4时许,他被派出所的人押到了淅川县看守所,办案人员给他拍了照,抽了血。
一审被判9年
张海生说,关押期间,办案人员抽了他两次血,但却一直没有给出鉴定结果。2003年12月30日,淅川县公安局的人员来到看守所,向他递交了执行逮捕决定书:“张海生因涉嫌强奸犯罪,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6月28日,淅川县检察院给他送来了起诉书。“直到此时,我才初步了解到这起强奸案是怎么回事。”
记者在张海生出示的“淅川县检察院淅检刑诉(2004)86号起诉书”上看到了这样的内容:经依法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被告人张海生到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做药品生意,路过一片柏树林,遇到从此经过的磊山小学的学生娟子等4名学生。张海生上前谎称其妹妹在柏树林放羊时将腿摔伤,让娟子去帮忙治一下,将娟子骗到了树林深处后,将其双手用塑料绳拴着,摁倒在地实施了强奸……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生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张海生说,2004年8月4日和8月30日,淅川县法院对其涉嫌强奸一案进行了两次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受害人娟子一口咬定是他所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其余三个辨认小学生的辨认结果,也证明了案发时叫走娟子的那个男子就是他。
张海生的辩护律师、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的王锋、陈濮出庭为张海生进行无罪辩护。两位辩护人出示了25份证据材料,证明张海生没有做案时间。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出示的侦查卷中,被告人张海生也没有承认其有强奸的行为和实施强奸的细节,实属零口供;公安机关所做的对强奸者在受害人身上留下的体液鉴定、与张海生血液的DNA鉴定结果比照,也证明不了强奸者在受害人身上留下的体液系张海生所为;辨认时,派出所违背了被辨认人数应该在7人以上的法律规定,且办案民警还提示来辨认的小学生“看清楚鞋子”,有诱导嫌疑;疑犯作案时所穿的是灰色上衣、红色毛衣,张海生当天穿的是黑色上衣,二者截然不同。但法庭对张海生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一项进行采信,提出的观点也没有得到重视。
2004年9月28日,淅川县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零口供强奸案作出了(2004)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海生立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现在被监视居住
据张海生说,就在他等待淅川县法院重审时,一个消息传来:与淅川县毗邻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警方侦破了一个系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据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他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见到几个小学生放学归来,顿生歹意,将其中一人诱骗到附近的柏树林里实施了强奸。
4月12日,记者在丹江口市公安局采访时,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颜志平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说,系列强奸案疑犯、湖北丹江口市石鼓镇农民王玉平,涉嫌多起强奸小学生案件,于2005年1月13日被抓获。王玉平落网后交代了在湖北境内所作的多起强奸案,其中也交代了发生在2003年12月12日下午于河南省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的一起强奸小学生案。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细节,与受害人所说相吻合。得到这一案情,他们及时向淅川县公安局进行了通报。
2005年4月4日,张海生被从看守所放出。张海生扳着手指说,这一天离他被抓的2003年12月12日正好是480天。离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日子2004年12月10日有3个月零24天。
张海生说,4月4日,淅川县仓房镇派出所所长裴新中和淅川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的罗文来到看守所,把他放了出来。但出看守所时,给他办理的是监视居住手续。
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昨天下午6时,在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张海生一案的辩护律师王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王锋告诉记者,他是张海生一案的代理律师,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他均接受了张海生的委托,为他提供无罪辩护。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案情,他发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海生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疑点重重,零口供。但是,尽管如此,在一审期间他还是被判了9年。而且至今没有获得充分的人身自由。
王锋说,张海生一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一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都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的期限是1个月时间。但是本案从2004年12月10日发回重审之后,原审法院至今没有开庭。公安机关对张海生的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在发回重审3个月零24天之后才进行的。
王锋说,如今张海生的案子还没有了结,作为他的代理律师,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