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杀妻案13日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被宣判无罪。此前,他的辩护律师表示,宣判佘祥林无罪之后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佘祥林的父亲也表示将为老伴冤死一事要求赔偿20万元。不过,京山县法院的一位资深办案人员说,佘祥林虽是被冤枉的,佘树生老伴也是为儿子上访而被抓进看守所9个半月,但她毕竟是从看守所出来3个月后忧郁成疾而终的,从法律角度上讲,申请国家赔偿是行不通的。(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4月13日《信息时报》)
按照那位“资深办案人员”的逻辑,佘祥林的母亲只有当年死在看守所里,今天她的老伴才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显然,那位“资深人士”对法律的了解相当浅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者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京山县公安机关将为儿子上访申诉的老人抓进看守所,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达9个多月之久;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无论这种行政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被害人都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看了所谓“资深办案人员”的辩解,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佘祥林冤案的主要制造者正是那些对法律精神缺少敬畏之心、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执法者。
正义意味着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都能够接受补偿,制造不公正的作恶者都接受惩罚。对于佘祥林案而言,一纸无罪判决并不能等于正义的实现。在公平的补偿与公正的处罚成为现实之前,完整的正义依然没有到场。
在佘祥林案中,正义有点像是一支牙膏,挤一点出一点,不挤不出。张在玉奇迹般的“复活”偶然地打开了牙膏的盖子。而后,在富有职业道德的新闻媒体、具有责任心的政府官员、对法律心怀敬畏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充满正义感的公众齐心合力地挤压下,正义终于一点点地冒出头来。但是直到现在,挤牙膏的工作仍然没有完成。
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样为正义的降临设下重重障碍。倒置的举证责任使得受害者必须自己找出执法者知法违法的证据,让势单力薄的受害者陷入了“与虎谋皮”的境地;狭窄的国家赔偿范围让受害人无法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使精神创伤永不得愈合;口惠而实不至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也有可能让冤案制造者逃脱应有的惩罚……
对于佘祥林案而言,13日无罪宣判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舆论监督、责任追究、完善法律制度依然任重道远、山高水长。每一个关注佘祥林冤案的人们,还将继续等待正义。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