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国胜
朱俊生:石家庄市新华工商分局南大街工商所所长,曾多次负责查处“鬼眼”
赵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设想一下,当你身处商场的试衣间、酒店的客房、游泳池的更衣室、舞厅的洗手间、甚至是你的私人空间……这些原本安全隐蔽、解决“私事”的地方,有一个针孔摄像机正静静地注视着你!在你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你不愿暴露的私人空间正被别人默默地“偷窥”。这是何等滋味?
针孔探头,俗称“鬼眼”。目前在广州、杭州、成都等地不断泛滥,据说在这些地方毫不费力就可以在电子商场买到此类物品。正当省会人暗自庆幸石家庄市还没有“鬼眼”遍地、可免去被偷窥的担忧时,近日,该市新华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太和电子城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86部针孔摄像头。这一辉煌战果一下子又使人们的心悬了起来,“偷窥”也成了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
“针孔探头”是科学进步的产物,在某些方面无疑会给人们带来便利,但自由无度地流入社会,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更多的潜在危害,同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道德观念甚或破坏社会公德的规范,严重者还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科学和法律本来是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的,法律所要做的只是禁止不法分子利用科技危害社会,而不是限制守法公民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如何让二者结合得更好,便是本期话题探讨的方向。
市场:
省会“鬼眼”知多少
记者:全国很多省市都在呼吁整顿规范和严格管理“鬼眼”市场,说明这种东西已经开始泛滥失控。省会的“鬼眼”处于何种状态?潜伏
着多大的市场?处罚和管理它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朱俊生:据我了解,省会“鬼眼”并不是很多,人们根本不用担心被偷窥。去年3月,石家庄市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曾联合对省会私自贩卖“针孔摄像头”的商贩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处,所获并不是很多。那时所谓的“摄像头”有杯子大小,根本不能用于偷窥,主要是和门铃装在一起,里面和电视机连起来,主要是为了防范和安全。随着科技越来越精,“摄像头”也越来越小。今年针对“鬼眼”,我们曾专门对本辖区内的电子市场进行了四五次检查,但“战利品”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鬼眼”,包括这次查出的86个摄像头。摄像头的“头部”有纽扣大小,“颈部”有三四厘米长,“身子”比火柴盒还大,这些东西用于偷窥也比较困难。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省会有严格意义上的“鬼眼”,但估计数量不会很多。真正的“鬼眼”有指甲盖大小的小探头,探头的“小眼睛”还不到圆珠笔芯那么细,有的摄像镜头的直径只有一毫米左右。这种摄像头虽然小,功能却很全,可视范围约为10米,白天室内光线下即可拍摄,插上电源和电视机的输入端连接,电视屏幕马上就会出现清晰的图像。还有一些摄像头可和电脑相连接,其分辨率比普通电视机还要高。
使用:
“鬼眼”如何不捣鬼
“鬼眼”大多是从南方批发来的,分为有线和无线,有五六个品种,价格并不高,大约一二百元的样子,普通百姓都能买得起。这些产品大多是虚假厂名厂址或没有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我们处罚经营者,也是按照“三无”产品来处罚的。
赵伟:如果一些“鬼眼”确属“三无”产品,那么按此查处当然有法律依据,销售者可能承担行政处罚,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监听和监视设备的经营销售,一般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经营此类产品者如没有公安机关的许可证,可按违规经营处罚。
但如果经营者既非“三无”产品,又有公安机关的经营许可证,则查处起来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法和我国刑法只对“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非法持有、使用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而目前电子市场出现的微型监控设备,尚不符合“专用间谍器材”的条件。
记者:刚才我们谈的是销售领域“鬼眼”的情况,那么使用者在购买时有无限制?有什么办法可以使使用者在享受科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又不侵害他人权利?
朱俊生:从目前来讲,购买“针孔摄像头”的人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就可以轻易地从市场上买走一双“鬼眼”,但用途各不相同,有的是私营企业老板买来用于监视员工的,有的是在家里安装防盗系统保障安全的,还有的是想用这种器材取证的等等,这些我觉得都是正常合理的。
还有一些人的用途则属违法犯罪行为。如将“鬼眼”安装在旅馆或洗头店的房间内,偷拍旅客的隐私或洗头店内的色情活动;有的则把个别领导的不良生活隐私进行偷拍,以此进行要挟。而更多的人是想用它来偷窥别人的隐私等等。
赵伟:非法的产品可能会用于合法的事情,而合法的产品也可能会用于从事非法的活动。“鬼眼”等监视监听器材的不恰当使用一方面会侵犯公民的隐私,使公民精神受到伤害,恶性发展还可能导致公众的恐慌,如不敢住旅馆、不敢使用公共更衣室等等;另一方面,它还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朱所长所讲的这些就是明证。我认为关键在于要有法律来约束和限制,规范其在恰当的范围内使用。
有一些使用“鬼眼”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是有明确法律来限制的。比如,如果用“针孔摄像头”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即从事间谍活动,肯定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有相关法律来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对于名誉权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
但也有一些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比如,根据上述“解释”,如果偷窥者不将偷窥内容公开,受害人要提出赔偿就缺乏相关法律支持,而只能按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理。
由于大多数违法使用类似“鬼眼”等监视监听器材的人,大部分只是想偷窥别人隐私而不想公开的,所以目前在这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要把“鬼眼”等类似的监视监听器材限制在流通领域,减少甚至杜绝在市场上流通。另一方面当然要完善相关法律,限制和严管类似监视监听器材的生产、经营、安装和使用,广州等地就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和法律本来就是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的,在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就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乐享科技带来的“针孔摄像头”等类似产品的便利和愉悦。
确保专卖
才有效
石家庄读者 国辉
像针孔摄像头这样的监视监听器材,用途是很明确的,无非是采用秘密方式采集并保存他人的言行,在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绝对不会使用的。既然它根本就不是民用的,那就不应该让它在普通的商品流通市场上出现,完全可以让它采取警用器材之类的销售方式。有人说,我要在家门口装一个,让它看家护院,可以,到公安局资格审查、备案、专营店购买、专业人员安装、像电梯安检一样定期回访。
当然,对监视监听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问题尽快立法,让那些违规产、销、购的人,得到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严惩,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滥用监视监听器侵犯他人隐私。
恰当使用是关键
石家庄市新华工商分局法制检查科 燕德亮
“针孔摄像头”是高科技带来的产品,恰当使用无疑会给我们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便利,比如用于治安防范、交通管理、刑事侦查以及医疗等特殊行业;和家里的门铃装在一起,则可以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但不恰当使用必然给社会带来潜在危害,比如用于偷窥他人隐私等等。
我觉得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制约它,才能使这些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经营、安装和使用规范起来,才能使他们的正面作用发挥到最大,负面作用限制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