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市民通过媒体、网络,反映交警暗中执法:躲在旮旯胡同或者是车里,手里拿着照相机,见到违法行为并不制止,直到拿到了违法的确切证据,才突然冒出来开罚单。对于市民的这些质疑,北京市交管局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交警暗中执法并不等于设陷阱,而是多种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是震慑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利手段,应得到大力支持。
不可否认,“暗中执法”有其合理性。目前在北京乃至全国,驾车族的自觉守法意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驾车者,国内交通安全监管的硬件建设也落后于国外,再加上一线交警警力的不足,所以,路面交通安全监控存在许多盲区,这样的情况下,“暗中执法”可以弥补执法的真空,让司机在实施违法行为前有所顾忌。
不过,在肯定“暗中执法”合理性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暗中执法”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
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法律制裁,不仅因为其可能影响道路行车秩序,更因为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给公民生命带来威胁。既然交通违法行为会危及司机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那么交警躲在暗处等待交通违法完成后再站出来处罚,就存在一个风险———万一这时的交通违法引发事故导致伤亡该怎么办?
也许交警在“暗中执法”中会“注意分寸”,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道路交通瞬息万变,一起事故往往在极偶然的巧合中和极短的瞬间内发生,交警不可能保证每个时候都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事故发生前力挽狂澜。毕竟交警只是一个人,他有再高的专业素养,他的实际经验再丰富,但他反应力和判断力始终都是有限的,更何况他面对的是一个不属于自己掌控的高速机器,面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系统,这又增加了太多的不确定风险。
也许“暗中执法”导致事故伤亡的几率很低,但即使再怎么低,这样的几率仍然是存在的,这样的几率对少数人的生命将是灾难性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试想一下,伤残、死亡,这样的人生代价有谁能承担得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可见,法律赋予警察交通执法权力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求警察要学会“预防”,要保护好公民的人身安全。这样看来,“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阳光执法才是相对稳妥之举。
警察执法从暗处走到明处,失去的只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机会,但消除的却是一个可能的事故的隐患,一个正处于萌芽状态的错误。警察也许因此放过了违法者,但却很好地保护了那些潜在的违法者人身安全,保护了更多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今年3月,乌鲁木齐警方在发布的“四不准”规定中明确提出,“不准躲在暗处执法”。
由于许多客观原因,“暗中执法”也许是北京交通管理无奈的选择,但这不意味着不应该对“暗中执法”进行严格的控制。法律的严肃性固然重要,但生命的尊严与安全更不应被忽视,我们建议,对于“暗中执法”,慎而又慎地权衡使用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