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及安徽省政府4月15日在合肥宣布,为期3个月的以“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妥善处理”为目标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自即日起率先在安徽省试点,从5月中旬开始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此次工作由省、市、县(区)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重点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七个方面问题,其中包括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
有关部门这一举措是否与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有关,外界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佘祥林冤案形成流程中,检察院、法院及荆门市政法委均难辞其咎,京山县公安机关更是冤案起点,而佘祥林已在其申诉材料中陈述公安机关曾经对其刑讯逼供,至于羁押、拘留、侦查、取证、结案等执法程序上的漏洞更是不胜枚举。
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公安局长接待民众信访,解决警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用心良苦,至少在短期内可收到一定效果。但除了这一短期措施之外,恐怕更需要针对目前警察司法体制上的漏洞,寻找更为有效的治本之策。
最近暴露出的几宗与佘祥林案类似的案件中,都存在公安机关不按照程序办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办案警察素质低下、缺乏法律意识,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下达办案指标、以破案率为警官考核主要指标,也是促使警察擅自延长羁押时间乃至刑讯逼供的政策原因。
而在这些民众反响强烈的现象背后,恐怕另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那就是公安机关的警察权,尤其是侦查权,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倾向于被掌握权力者滥用。而警察权力,因为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等,其滥用会给公民带来最严重的后果。因而现代法治国家通常会以司法手段,由检察官或法官来监督警察权力。
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均显粗疏。拘留将使一个人立刻丧失人身自由,而对此,《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但拘留证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制作,无人能够监督。
关于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独家垄断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人们不免会疑惑:假如公安机关采取了不合法的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谁来制止它?
理论上,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但这种监督是事后的。此时,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搜查、取证、侦查、逮捕等活动均既成事实,而嫌疑人的身心可能已经遭到严重伤害。检察院的监督不能在第一时间保护嫌疑人,即使事后纠正了公安机关的错误,也是迟来的正义。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离不开警察权。若不严厉打击犯罪,守法民众就不可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但警察权若行使不当,本身也可能侵害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而警察权的滥用对民众法律精神的冲击要远甚于普通犯罪行为。
欲防止警察权的滥用,需要对警察权予以约束。观察现代各国通例,均对警察活动实施司法监督和审查,也即检察官和法官提前介入警察的羁押、搜查、侦查、取证、逮捕过程,以严格的司法程序,将警察权力之行使导入法治轨道。
这并不是说,检察官、法官就一定比警察更守法。相反,这种制度设计乃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常识:一种权力在行使的时候,多一个监督者、多一层审查程序,总比独立地行使会少犯一些错误。让检察官、法官来监督和审查警察的活动,可以给嫌疑人多一层保障,假如警察有错误,也可以在第一时间给嫌疑人提供救济,让他知道可以到哪里去找人评理。
佘祥林的冤案已经得到纠正,但我们希望佘案不仅仅是以佘祥林个人沉冤得雪来结束,而是希望整个社会能够反思,如何通过改革警察、司法制度,对警察的羁押、搜查、取证、侦查、逮捕活动予以监督和约束,让此类冤案不再重演。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刑讯逼供”,共找到
12,909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