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昨日,全国关注的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在河间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察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间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案发当晚,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
2002年7月21日上午,在接受讯问时,因李久明坚称“7·12”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示意对李久明进行电击。王建军、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对李久明进行刑讯逼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
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提审李久明,在实习民警刘某、毕某(均另案处理)配合下,王建军、杨策再次刑讯逼供。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8月11日,该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同年11月26日,南堡分局以证据发生变化、无犯罪事实为由,将李久明释放。2005年3月28日,经省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鉴定,李久明损伤程度为轻伤。
河间法院认为,7名被告组织、指挥或参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致人轻伤,均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中聂晓东、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聂晓东等人表示服从判决,王建军、杨策则当庭提出上诉。
李久明告诉记者,他将依法继续追究王建军等人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方面的问题,依法追究协同南堡公安分局一起制造冤案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检察院、唐山市中院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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