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航空公司表示支持法院判决,并欢迎乘客以法律手段解决此类纠纷
飞机晚点是常事,但是否应该给乘客一定的经济赔偿呢?某航空公司的乘客韩方明日前从广州中院拿到了一份令他满意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他关于飞机晚点索赔1元钱的诉讼请求。
飞机晚点
错过重要会议
2003年9月,香港一家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买了一张9月5日由郑州飞往北京的头等舱客运机票,起飞时间为下午6时30分。
当日下午6时,韩方明按时在郑州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并领取了登机牌。但到了起飞时间飞机却不能准时起飞,航空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因为执行该航班的飞机出故障,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通过机场广播向候机乘客抱歉地传达了航班延误的消息和原因,并及时向该航班的乘客配发了正餐和饮料。
韩方明认为,是航空公司在时间安排上有失误,这打乱了他原先的工作计划,他这次飞赴北京是为了与一位重要客户商谈。他要求该航空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说明飞机晚点,他不能准时出席会议的原因。
过了4小时,该航班可以起飞了,但韩方明所乘坐的机舱却由头等舱改为了经济舱。据韩方明介绍,当时他向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对方解释说,头等舱乘客改为经济舱可以每人退赔310元差价。
和韩方明同一航班的6名头等舱乘客接受了航空公司改为经济舱退赔310元的意见,韩方明则虽然最终乘坐了这一航班的经济舱,但没有接受310元的差价赔付。
据韩方明说,他当晚到了北京以后,那个客户并没有等他,原定的会议也因为他的迟到而取消。
不满态度
提出1元索赔
韩方明认为,飞机晚点不仅造成他迟到4小时,而且他乘坐经济舱也有损他所在公司的形象。尤其是当时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也让他不能接受。
同年9月30日,韩方明委托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张荣律师向该航空公司发去一封律师函,要求某航空公司为此向他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律师函中,韩方明并没有就具体损失提出明确要求。
很快,张荣律师接到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该航空公司表示很重视此事,且为此成立了调查组,但同时表明态度:赔礼道歉是不可能的,310元差价可以退。
就如何赔付的问题,双方协商了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去年7月8日,韩方明一纸诉状把该航空公司告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诉状中,韩方明提出三点诉讼请求:1、要求该航空公司在郑州当地报纸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2、退回310元差价款;3、赔偿韩方明1元钱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致歉请求遭驳回
同年9月14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韩方明要求该航空公司在报纸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要求,白云区法院认为,航班延误后,该航空公司已通过广播在候机楼的范围内主动、及时地向乘客表示了道歉,降舱退款时又再次当面向乘客表示了歉意。航空公司采取赔礼道歉的时间、范围、方式、数量都足以体现其真诚性。因此,法院驳回了韩方明的这项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了韩方明要求退回310元差价款的要求,但认为他提出1元钱的索赔诉求没有损失依据。
二审判决
获赔1元电话费
宣判后,韩方明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称,由于航空公司自身运力不足及严重失职造成航班延误,致使他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严重影响了他的商务活动,并造成了重大的个人信用及公司经济损失,而且他认为航空公司的赔礼道歉也没有诚意。法院驳回他的1元钱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认为,因为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使他不得不取消一个重要会议,其损失是难以估计的,通知他人的电话费损失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对此,航空公司却提出了不同看法,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后,公司已按照规定及时广播通知了乘客,并进行道歉,对需要签转或退票的乘客及时办理了手续,为不愿意办理签转或退票的乘客提供了正餐和饮料,并尽可能早地调配飞机执行该航班任务,采取了一切措施避免给乘客造成损失。航空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6条的有关规定,航空公司对因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韩方明买了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因执行该航班的飞机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该航班延误,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起飞,航空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由于航空公司此后提供的飞机没有头等舱的配置,航空公司应该把差价款310元退还给韩方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后航空公司是否已真诚地以合理方式赔礼道歉,以及违约赔偿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已及时通过广播在机场范围内向乘客道歉,从时间、范围、方式上都表达了诚意,因此驳回了韩方明要求赔礼道歉的要求。
法院同时认为,韩方明因为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被迫打电话取消商务会议造成电话费这一直接损失和个人及公司信用的损失,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航空公司没有提供免费电话服务,才造成韩方明电话费1元的损失,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乘客声称
就是讨个说法
今年4月15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这场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官司画上了句号。为什么要花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打这场官司?韩方明对记者说,他就是要讨个说法,他打这场官司花费的金钱远远不止获赔的311元。他就是要通过这件事让航空公司知道,人的尊严要得到尊重。
张荣律师则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认可了一个事实:航班延误对乘客造成损失是要赔偿的,希望这个判决结果能促使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尽量减少航班延误,在延误后态度能好一点。
公司说法
“判赔1元电话费是合理的”
涉事航空公司认为此类纠纷不会是最后一次
对于该案的判决,该航空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法院的判决就是我们的态度”。他表示,飞机晚点是经常发生的,但要根据造成晚点的原因区别对待。在该案中,飞机晚点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航空公司已对旅客反复道歉,并给予妥善安排,同时,主动要求赔偿乘客由头等舱转为经济舱的差价。在常识上,他们不应该再承担更多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飞机晚点,而航空公司也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航空公司对旅客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乘客在晚点期间发生的电话费用,他表示应该由航空公司来承担。因此,法院判航空公司赔偿1元钱的做法也是合理的。
那么,该公司是否担心该案的判决会引发更多的效仿呢?该负责人称,“其实,我们非常希望乘客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这对航空公司来说,其实是一种解脱。”因为,以前已经发生了太多因晚点引发的乘客占机事件。由于乘客态度大多非常激动,航空公司不得不纠缠在乘客各种琐碎的要求中。因此,航空公司希望所有乘客都能理性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因为,与航空公司的类似纠纷既不是第一次,也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次。
律师说法
晚点赔偿尚无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关于飞机晚点赔偿,除了去年深航做出过较为明确的规定,表示由于公司原因晚点4小时以上会向乘客赔偿外,国内还没有一家航空公司做出明确的赔偿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了异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在航空晚点赔偿方面的法规,是明显对乘客不利的。因为,首先多年来,我国的航空公司属于民航总局管,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民航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更多保护的是公司,很难找到保护乘客的法律依据。从立法的角度看,对乘客的保护处于弱势。
何律师还提出,在飞机晚点赔偿问题上,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透明度不够。飞机晚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不可抗力,有些则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但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给乘客的解释都是不可抗力。而对乘客来说,只能是航空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因此,在此问题上,存在公众知情权无法得到确保的问题。
同行说法
降舱讨补偿无需上法庭
对于飞机晚点以及乘客降舱问题,厦门航空公司驻白云机场一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因为飞机故障、天气恶劣、航空管制等情况都是无法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如果能够采取足够的补救措施,并且真诚地向乘客道歉,尽最大努力保护乘客利益,那航空公司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至于降舱补偿问题,所有受访业内人士都表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深圳航空公司一负责人说:“乘客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差价补偿。可能是乘客对航空公司操作规章的不理解,把问题复杂化了。因为降舱补偿是业内通行的做法。”
但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涉事航空公司在服务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该案中乘客所要求赔偿的电话费问题,说明航空公司在这些细节上没有做到位。不过,在拼服务的今天,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目前,深航和海航在飞机晚点情况下,都会向乘客提供一张面值10元的IP电话卡,以解决乘客一时之需,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
新闻链接
2004年7月30日
本应于下午2时35分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的飞机,却一直到晚上8时才起飞。而且有关负责人一直没有出面做出任何道歉和赔偿的表示。所有乘客在清洁袋上写下签名、电话,由21名乘客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乘客时间精神损失等。
2003年9月27日
由沈阳飞往昆明的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班机到达郑州机场时因故延迟7小时,近百乘客滞留机场。其中一旅客沈长征状告航空公司违约、侵权。
采写:本报记者 吴秀云 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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