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和老婆离婚,她比我大7岁,害得我老被人嘲笑,我再也受不了,这婚是一定要离的”,这是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一男子向法院提出的离婚理由。法院日前审理后最终认为该男子的理由不充分,判决不准离婚。
相差7岁 “姐弟恋”成正果
据悉,该男子名为赵强,是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今年33岁,其妻子周芳也是当地人,比赵强整整大7岁,今年已经是40岁。1995年时,刚刚20出头的赵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芳。虽然当时明知对方比自己大7岁,但因为双方的年龄都不是很大,相比起来并不明显,而赵强也坚信“年龄不是爱情的界限”,毫不犹豫地与周芳谈起了恋爱。
恋爱不久,两人偷食禁果,周芳随后有了身孕,并在第二年11月生下一子,两人的关系为此变得更加密切,过起了“有实无名”的夫妻生活。
1998年5月,为了让家庭更加稳定,两人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手续,夫妻关系从法律上得到确认,日子也平淡安逸地过着。
老妻少夫遭嘲笑 怒告离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这个当初不是“爱情界限”的问题逐渐成了家庭不和的导火线。
由于妻子年长,从恋爱开始到结婚以后,周芳就在两人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婚后甚至要求赵强每月将其赚的钱上交保管,这一点让身为丈夫的赵强觉得很受气,为此多番吵架。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作为女人的周芳看起来比丈夫老得多,特别是近年,赵强经常被邻居和镇上的人嘲笑,“你看,你看,这个赵强的老婆怎么这么老,比他大得多,真是老妻少夫。”赵强的耳边开始经常听到这类闲言碎语,并伴有嘲弄的笑声。日子一天一天过去,这种嘲笑声越来越多。
2004年12月,“忍无可忍”的赵强一纸诉状告上新会法院,声称要离婚。
理由牵强 法院判决不准离
新会法院认为,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生育儿子,后又自愿登记结婚,有较长的认识、了解的时间,夫妻感情是牢固的,而年龄更不是离婚的充分理由,因此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作者李朝涛黄焜仪,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