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尹仁祥 通讯员 王创辉) 东莞市道滘镇裕丰玻璃厂员工周耀明喝酒后入女厕方便,遭遇同厂女工王艳华的责骂,遂掐死王之后对尸体进行奸淫。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耀明和死者王艳华(女,殁年17岁)均为东莞市道滘镇裕丰玻璃厂员工。2004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周耀明酒后到该厂里的女厕方便,出来后遇到正欲上厕所的同厂女工王艳华。王见周进入了女厕所,当即责骂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耀明害怕王艳华将他进女厕的事传出去,于是用双手卡住王的颈部致王当场死亡。之后,他将王艳华的尸体移至厕所旁的河边,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然后将尸体颈部套上一个自行车轮胎圈,用石头将尸体掩埋起来。
案发的当天早上,该厂女工和王的亲属发现王艳华一晚外出未归,在女厕所外面发现了丢弃的王的鞋子等物品,并在河边发现尸体后报了案。
法医鉴定证实,王是被他人卡、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凶手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罪犯周耀明对案发当天凌晨因喝酒过量进入女厕所杀死王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耀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死者家属810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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