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名词“人民陪审员”,对其注解的猜想,似乎更让公众兴趣盎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平权”。
人民陪审员何以、如何做到与法官权力平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表示,《决定》、《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使权力予以保障。
比如“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05年2月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及《实施意见》,特意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方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必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度。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玉凯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请人民群众来参与司法活动,这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形式。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实质是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皇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群众,在处理案件及调解工作中,往往有不同于法官的角度和立场,更容易让被调解人接受和认同。
3月31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张主任说,《决定》的公布和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