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改,不久前,北京市妇联组织了一批专家学者以及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对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全部离婚案件的离婚原因进行了调研。案件总计571件,以原告的诉讼理由为依据统计离婚原因,其中女性为原告共301件,男性为原告共270件。调查表共列17个离婚原因,它们是:双方性格不和;对方重婚;因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性生活不协调;对方有打骂、虐待行为;对方有遗弃行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因客观原因两地分居;对方不支持自己的工作和社会交往;对方有赌博、酿酒、吸毒等恶习;对方不求上进、无所作为;对方不孝顺甚至虐待另一方的父母;对方有严重的疾病;对方有精神病;对方在服刑改造;其它。本次统计的离婚理由涉及性、感情、经济、道德、家务、亲属等各种因素,较之以往丰富了许多,更值得注意的是,统计的结果表明,性别与离婚原因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在降低 男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在增长
不同性别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有所区别的。同一时期男女两性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差异越大,说明两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双方对婚姻的满意或者忍耐程度有所区别,同时反映双方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地位。当现有的婚姻生活的经济状况是双方共同几乎无差别的创造时,经济原因不会对任何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现有的经济状况是一方所创造的,经济原因对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差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影响远远高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特别是一方所提供的经济条件还比较好或很好。总之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经济地位的差异、变化,直接影响双方主动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愿。
从调研结果看:我国已婚男女人口愿意终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男性为47.3%,女性为52.7%。男女比例相差不到4个百分点,大体相当。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调研结果与以往相比,已婚女性人口愿意终止婚姻关系的人口下降,与之相对应已婚男性人口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的70%左右。城区的女性所占的比例更大。我国对现存婚姻表示不满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已婚的女性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离婚风险。这种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占60%以上现象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中期,但是进入90年代这一比例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我国已婚女性人口中愿意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继续下降,在行政离婚案件数和诉讼离婚案件无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这一现象将直接导致婚姻率的下降。
女性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情况突出
如果是单纯的女性或者男性作为诉讼离婚的原告的比例上升或者下降并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与原告的诉讼离婚原因一起考察,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本次调研的结果女方为原告起诉的离婚理由出现以下特点:女方离婚理由多为男方有过错,超过40%。而男方为原告的离婚理由多表述为客观上婚姻关系破裂。其中对方即妻子的过错稍多于20%,低于女性近20个百分点。
当然,女性以对方过错为离婚理由的,其中也含不真实因素,例如女性特有的行为方式比较感性,易从道德角度评价事务,过于注重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而相对来说,男性对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可能更忌讳。
但是由于成倍的多于男性,依然可以得出: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的伤害情况较多,总体上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而女性的离婚常常是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换句话说,但凡婚姻可以维持,相当一部分女性愿意维持,除非出现严酷的情形。
这一现象说明:近几年,我国的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性的地位较七八十年代下降。这一变化是社会经济生活深刻变化的结果。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生活在80年代开始较大变化,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开始有较大的贫富差距,男女收入水平拉开,男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变化逐渐对家庭生活产生影响。越来越多的家庭生活模式开始转变为:丈夫或妻子可以单独很好的完成家庭经济责任,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是丈夫,不需要妻子在家庭中承担经济责任,或者妻子所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可以忽略不计;家务劳动社会化,必须由家庭或者妻子提供的劳动减少,例如食物、服装、洗衣、育儿;金钱可以使妻子之外的女性比妻子温柔,甚至得到性服务。随着改革的深入,铁饭碗打破,或者说首先是女性的铁饭碗被打破,面对“下岗”的危机,女性不得不考虑:我会不会成为其中一员?假如有可能,那时我怎么生存?那时我能维持怎样的生活水准?我将丧失什么?
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下降,必然带来女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有所下降。这种情况的最终的改变要依从经济的发展,国家福利的增加,社会保障体现的完备,政府采取失业救济、最低工资标准、医疗卫生保险、生育补助等措施,使妇女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使得婚姻不再成为妇女生存的惟一物质来源,妇女无论单身、结婚、离婚或孀居都容易生活下去。妇女不会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被迫保留那种使其处于屈辱地位的婚姻关系。
不忠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况下在家庭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较容易出现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例如有第三者、婚外恋、打骂、或者虐待配偶、不孝顺另一方的父母等,但是否会动摇婚姻关系既可能取决于行为者,也可能取决于另一方。在过错方经济、政治地位占绝对优势时,或者虽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其他家庭义务能很好履行,另一方可能容忍的可能性最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第三者插足与婚外恋有固定的区别:第三者插足是指一方的婚外感情已经公开,第三者欲取代另一方的配偶地位,对此行为者的态度不明朗或游离于两者之间。而婚外恋含义较广,包括与他人有过无感情性行为、或虽也有感情但第三者无意取代另一方的配偶地位,甚至包括与他人感情暧昧,是否有性行为并不明确。
本次调研中,原告诉讼离婚的理由包括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的案件总共105件,占本次调研样本总量的18.4%,其中仅以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提出离婚的案件的有65件,占有以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提出离婚的案件的62%,除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外还有其他离婚原因的案件数为40件,占有以对方的第三者插足、对方有婚外恋行为提出离婚的案件的38%。
虽然女性以对方不忠诚为离婚原因的多于男性,但是不能就此得出女性较男性更重视性忠诚的结论。其主要原因为男性在有不忠诚的行为时,还有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甚至违法行为,是种种伤害合力促成女性离婚;女性以对方不忠诚为离婚原因的多于男性,也不足以得出男性的不忠诚行为多女性的结论。在当今避孕措施先进且普及的前提下,因生理原因、以及与两性发生不忠诚行为者的婚姻状况构成的差异,女性的不忠诚行为较男性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本次调研结果表明已婚女性有不忠诚行为的年龄高于男性,而男性年龄较低。所以与年轻的已婚男性发生不忠诚行为者的婚姻状况一般多为未婚者或离异者。与年龄较大的已婚男性发生不忠诚行为者的婚姻状况与上述较年轻的男性相比,已婚者的数量较多;与已婚的年轻女性发生不忠诚行为者一般也为已婚者,未婚和离异、丧偶者较少, 从而决定了女性的不忠诚行为多为婚外恋,换句话说女性发生不忠诚行为后,与对方重建婚姻关系的难度比男性大,使得女性本身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的动力降低。
在对性别与离婚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女性已婚人口愿意解除婚姻的比例下降,其中就包含着女性对婚姻的忍耐,当然有在丈夫有不忠行为时依然维持婚姻关系。
摘自《法律与生活》杂志第8期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