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本报率先披露的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勾兑白酒,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5·11”毒酒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书长达82页
此案15名被告人中,除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巨禾公司)、广州市晋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晋业公司)为企业法人外,程才明等3人分别为巨禾公司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易新灵为晋业公司法人代表,易祖启、易祖吉等11人均在白云区地下酿酒作坊经营散装白酒生意。
判决书长达82页,两名法官单就本案认定事实和审判意见部分轮流宣读,还是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程才明所在巨禾公司员工程世豪和莫海荣以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被告人易新灵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易祖启等4个“地下酿酒作坊”业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7000元;其“地下酿酒作坊”的各自作坊主妻子和员工则以同样的罪名被分别判处5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庭还同时对“毒酒”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林柱香、廖宗佰等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9万元,总额130多万元。
为何对程才明判处极刑
据记者了解,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被判处死刑的,不仅在广州很罕见,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很少。在当今经济犯罪的罪犯已经很少判死刑的时候,为什么对程才明判处极刑?广州中院一位负责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对程才明判处死刑,是因为本案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后果非常严重,程才明是本案主犯,按法律规定,他应为所有的罪行负责。
被害人控诉
“父亲喝毒酒后就成植物人”
“丈夫喝毒酒右眼完全失明”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程才明的神情都异常平静,当法官宣读他的死刑判决时,所有在场的摄影记者和摄像记者都把“长枪短炮”对准程才明,以为他听到死刑判决后会有过激表现,可是意外的是,程才明自始至终都紧抿着嘴唇,神情冷漠,仿佛法官宣读的判决和他无关。当法官问他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时,程才明简短地说了几个字“保留意见,考虑”。之后就再也没有说一句话。只是在法警把他押离法庭时,回头向旁听席上的家属投去短暂的一瞥。
莫海荣也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易新灵当庭提出上诉,他认为起诉书认定他可以从轻处理,如今全部责任都让他承担,判决太重了;其他被告人多数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只是家里太穷了,没有钱赔给被害人。
在开庭时提出总额高达300多万元索赔的本案多名被害人则表示,赔得太少了。其中一个替父亲索赔的被害人家属向法庭抱怨:他父亲喝了毒酒后就成植物人了,现在还在医院里接受治疗,以后要花多少医疗费还不知道;另外一名替丈夫讨公道的中年妇女则提出:丈夫喝毒酒后右眼完全失明,现在不仅身体不好了,还丢了工作,以后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
相对于被告人的冷静听宣判来说,旁听席上的家属情绪就激动很多,当宣判结束,法警把被告人押出法庭时,程才明的弟弟朝程才明怒吼:事情不是你一个人干的,怎么所有的责任都是你一个人承担!你是冤枉的,你怎么不说呀?
易新灵的母亲从开始宣判就在家人的搀扶下抹眼泪,当听说易新灵被判13年刑后,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冲着儿子就喊:“我都70多岁了,你还判13年?”直到囚车已经开走很久了,易新灵的母亲还徘徊在法院门外。
庭上起争议
主犯是否具备立功表现?
案犯莫海荣不够18周岁?
昨天上午9点钟,广州中院在宣判前对本案补充开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几份新证据,其中一份是关于程才明是否有立功表现的。此前程才明为争取从轻判处,向法庭提出他在被羁押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名同案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该同案犯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地布控后抓获的,当时程才明并没有到场。因此,程才明不算立功。
程才明对这个结果显然不满,他说要不是他向公安机关交代同案犯的住址,公安机关怎么能知道在那里布控?更别说抓获了。他的律师补充说,当时程才明已经失去人身自由,他去不去抓获现场不是他说了算的,而是由公安机关决定,以此认定他不具备立功表现,对程才明来说不公平。
公诉人当即反驳,程才明交代同案犯的住址,也是供述案情的一部分,并不是立功。
公诉人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是关于本案第三被告人莫海荣出生年月的。为了证明莫海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他的代理人曾向法庭提出莫海荣的户籍上年龄不实,案发时他的真实年龄还不满18周岁。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莫海荣出生在1986年4月12日,也就是说,在2004年5月11日案发时,莫海荣已经年满18周岁。
控辩双方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后,法官宣布休庭10分钟,之后才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程才明具有立功表现,但是认为程才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新罪,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莫海荣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以户籍年龄为准。
主犯 罪与罚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程才明在经营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工业酒精是工业原料不能食用,工业酒精中的甲醇对人体有毒害,且在明知他人需要购买的是食用酒精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巨禾公司的名义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予以销售,造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程才明负责决策、指挥、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程才明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酒制售三部曲
毒酒源头
2004年5月,巨禾公司老板程才明和员工程世豪、莫海荣从卡莲达公司买进混有甲醇的工业酒精,撕去标签,冒充食用酒精以低价卖给易新灵。程才明曾因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在2004年1月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巨禾公司经营工业酒精、食用酒精等化学产品。程才明并未为其公司办理经营上述货品必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间环节
晋业公司负责人易新灵以低价从巨禾公司买到假冒工业酒精后,未经任何检验,也没有索要检验合格证,就把酒精转卖给被其称为“外省人”的地下酿酒作坊经营主。
流通环节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位于广州白云区的酿酒作坊主易祖启、易祖吉、易辉发、易耀学四人从易新灵手中买到便宜“食用酒精”后,伙同郑爱娟、陈凤姣、黄发姣、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等人用这些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卖给不知情的群众。这批后来被检验部门证明甲醇超标550倍的“毒酒”就此流入市场。“毒酒”制售各环节全部失控,终于酿成“5·11”毒酒命案。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穗法宣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杨长虹
昨天上午,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5·11”毒酒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主犯程才明被宣判死刑后,他的表情相当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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