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炳陆 通讯员饶右江 蒋铧毅)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抢劫罪的韦延群、舒西等6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遵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韦延群、舒西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觅毒资抢劫杀人
罪犯韦延群今年23岁,宾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11月20日下午,韦延群、卢辉文、卢如剑因无钱吸毒,韦向两卢提出抢劫出租车,并称如果“司机反抗就做掉(杀死的意思)”。3人经预谋,于同年11月22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尖刀、砂枪、绳子及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到宾阳县甘棠镇保健所附近伺机作案。
当日,由卢辉文、韦延群出面骗租受害人覃某驾驶的微型面包出租车,3罪犯按事先预谋的位置入座。当覃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行驶至宾阳县芦圩镇粮所附近时,3罪犯分别掏出水果刀、砂枪威胁覃某并将其当场杀死。作案后,由韦延群驾车逃离现场。韦延群提出将覃某的尸体沉江灭迹。在路经兴六高速公路横县管理区时,被公安人员盘查,韦延群、卢辉文弃车逃跑。本案中,3罪犯共抢劫微型面包车一辆、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0余元。
法院认为,罪犯韦延群、卢辉文、卢如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3罪犯均起着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卢辉文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韦延群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卢如剑对受害人实施的是辅助致命伤,与卢辉文、韦延群相比作用稍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罪犯韦延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卢辉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卢如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找小姐”谋财害命
2004年1月26日下午,29岁的贵州省晴隆县人舒西,邀约老乡熊文书、王太香,密谋抢劫钱财。随即,他们以石场老板要找“小姐”为由,将“小姐”王某骗至横县云表镇一废弃的工棚内。尔后,由王太香望风,舒西持刀朝王某胸部猛捅两刀,并与熊文书用石头砸击王某的头、胸等部位,致王某当场死亡。3罪犯共抢得王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金耳环一副。
法院认为,罪犯舒西、熊文书、王太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舒西、熊文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罪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罪犯舒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熊文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王太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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