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二手房,里面竟然吊死过人,市民张某为这件窝心事儿没少操心。多次协商退房未果后,她把房产中介和原房主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原房主返还部分房款。
买来凶宅法庭上说理
2004年10月8日,市民张某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购房。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某联系到了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张某对价钱和楼层都比较满意。张某说,买二手房,她最担心的就是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房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她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
10月9日,她通过房产公司与房主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11日,张某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张某去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告诉张某,这所房子的阳台上曾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某用他家的小房向前房主换了这套住房。张某认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某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
张某在多次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伤害为由,将高某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合同,高某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4178元。
法院判决原房主担责
2004年末,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购买凶宅”案。但在庭审前,张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还部分房款。
庭审中,高某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但他辩称:原告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原告在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原告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他与房产经纪公司只是通过房屋买卖才认识的,不存在共同诈骗的情形,原告称房屋内曾有人非正常死亡应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体现,但原告在签订合同中并未将该情形体现在合同中。
房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亡属个人隐私,与公司无关,不影响房产转让。
近日,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某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忌讳而贬值,因此高某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秦华胜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遭受欺诈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该房屋不能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形。而事实上,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写明该条款。因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情形应当不能成立。
但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应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即高某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向张某明确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如果高某明确告知该情形,而张某表示能够接受,则双方就能达成一致。同时,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应该是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因此这也是买房人有权知晓的房屋条件。
本案中,高某可能隐瞒相应事实,以促成房屋的交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其退还相应房屋差价并无不妥。
律师提醒,买房人在购房前(特别是购买二手房)应当对拟购买的房屋作大致了解,包括房屋年代、质量以及相应非正常因素,并且把相应条件在合同上予以表明,不能因急于购房匆忙下订,最后导致发生一系列问题。通讯员 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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