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如何评价全国许多城市自主提高免征额的做法?
朱青:我国在政府体制上属于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许多城市自主提高免征额的做法是不妥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类事例之所以出现,客观上说明800元免征额在一些地区已经不能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
记者:有人认为,中国发展到现在,地区差异越来越大,个税免征额的制定一定要因地制宜;但也有人如您就认为,在一个国家内存在不同的免征额,同样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因而必须强调免征额的全国统一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全国制定统一的免征额极其困难。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朱青:地区差异各国都有,但个税的免征额是否也应当有“贫富差距”,我想很值得研究。首先,如果个人所得税是中央税,其免征额各地不一致就会出现问题。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在一个地区要纳中央税,在另一个地区则不用纳中央税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另外,对于收入水平高的地区,如果免征额定得也高,则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在地区之间调节收入差距。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尽管各国都存在着地区收入差距,但没有哪个国家中央(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在地区之间是参差不齐的。比如,美国2001年最富的康涅狄格州人均收入为4.7万美元,最穷的密西西比州人均收入为2.9万美元,二者相差1.8万美元,但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豁免和标准扣除额各州都是统一的。
我国的个税从2002年起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今年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4,今后中央分享的比例还可能提高,所以个税目前已具有很强的中央税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免征额各地高低不一,则不利于发挥个税跨地区的收入调节功能。特别是如果地方自主制定免征额,还会影响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鉴于目前个税收入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我想可以通过税收抵免的办法解决“因地制宜”的问题,即中央可以通过立法,允许地方政府对纳税人的一些费用开支如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自负的医疗费等在规定的限度内实行税收抵免;费用开支税收抵免的对象只能是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归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分享的部分不允许进行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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