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威公司走私食用油82万吨,总经理杨改清一审判死,省高院将于近期二审
在2004年1月,因走私食用油偷逃关税24亿元被深圳市中院以走私罪、行贿罪判处死刑后,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惠威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就一直处在生死的边缘。
深圳市中院认为杨改清任法人和总经理的惠威公司是“以犯罪为主业”的公司,因而认定杨属个人犯罪。但在一审判决后,我国刑法学界多名“泰斗”级专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其性质属单位走私,杨改清不能被判处死刑。结果如何,将在近期见分晓——广东省高院近期将对该案进行二审。若维持一审判决,杨改清将死期难逃。
一审认定:惠威公司“以犯罪为主业”
深圳市中院在审理杨改清案之时,惠威公司走私属单位犯罪还是杨改清个人犯罪就颇有争论。杨改清的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杨改清最后被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要负责人,而非自然人的走私罪,这样杨改清很可能不会被判死刑,这一点可能已经成了保住杨改清人头的惟一救命稻草。
检方在指控中称,主观方面,杨改清明知温晓东等人存在少报多进的走私行为,而依然倒卖进口许可证,从而完成这桩大型走私案的重要一环。更为重要的是,公诉方认为,惠威公司大部分收入都来自走私暴利,公司的设立就是以犯罪为主业,所以杨虽然以公司形式参与走私,但实质上不能认定为单位走私。深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控方观点,认为属杨改清个人犯罪。
波澜骤起:人大代表学者质疑一审判决
杨改清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律师委托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对该案作出专家意见。
与辩护律师身份不同的是,这次出具杨改清属单位犯罪法律意见的专家阵容空前强大。其中一份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韩玉胜五位出具,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另一份同样认为属单位犯罪的意见还加盖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公章,五位专家均是学术界公认的刑法泰斗级专家。
另据了解,为杨改清“叫屈”的还有曹宏威、黄宜弘等十位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他们联名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交《情况反映》,称: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即将单位犯罪认定为个人犯罪。
刑法“泰斗”:非个人公司应属单位犯罪
专家在意见书中认为,从惠威公司设立情况看,该公司并非杨改清个人设立,而是某部1995年7月5日致函深圳市政府,杨改清为该部外派干部,担任惠威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亦在该文件上批文“因工作特殊需要,请市贸易局、工商局给予支持”。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国有企业,因此不属于个人设立的公司。
专家认为,根据汇款凭证及清单证明,在1996年1月至2000年1月间,惠威公司共向某部所属机构及物业支付了8611.8万元人民币款项,并且绝大部分款项是在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支付。同时,在其实际经营中,惠威公司并未向名义上的股东杨泰清(杨改清)支付分配利润,杨改清实际并无股东权益。
综上专家认为,惠威公司并非杨改清个人设立的公司,而是某部的企业,因此不属于成立单位犯罪的例外情况,并且由于杨改清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走私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属单位犯罪,杨改清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赵玉存落马牵出杨改清
深圳市中院在一审中查明,杨改清,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别名杨泰清,河南省商水县人,香港居民。于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期间,伙同他人走私食用油82.7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逾24亿元。2004年1月18日,被深圳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一审判处死刑。
由于数位落马高官的案件与其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杨改清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物成为媒体关注的神秘人物、走私要犯。
此前的报道称,杨改清与公安部前副部长李纪周和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都有关联。法院查实,赵玉存一家涉嫌受贿的900余万元赃款中,超过800万元来自杨改清。
■法条争议
两个解释该适用哪个?
关于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专家认为,惠威公司并非杨改清个人设立的公司,该案不适用该解释。
与之相反,专家们认为,该案应当适用2002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的。
《意见》是关于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案的法律适用中应优于《解释》。
杨改清有无立功表现?
对杨改清向赵玉存等官员行贿行为,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情况反映》中也称,既然走私是单位行为,且一审判决认定,行贿的款项也出自单位,行贿也应为单位犯罪,杨改清只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杨改清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审中,深圳市中院对此未予认定。在二审中,这也将成为辩护律师提起争议之处。
杨改清的辩护律师出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9日出具的相关复函,证实“杨改清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有关落马的高官等其他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均已移交中纪委监察部处理”。认为杨改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表现,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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