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钱卫华) “在非机动车道内撞死骑车人,大货司机张贵军负全责。”昨天,海淀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翟双学公布了事故定责。这是市交管局5月1日实施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后,首起按新标准定责的交通事故。
翟双学介绍,5月1日11时05分,在清华东北门以北,19岁的吴某骑着自行车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这时,张贵军驾驶着拉了一车土的大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从后方驶来,先是货车前保险杠右侧碰撞吴某的自行车,然后货车向右侧翻压住吴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贵军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海淀交通支队办案民警查证发现,张贵军存在超速、走禁行、车前轮和中轮制动不合格以及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人的违法行为。其中,他进入非机动车道内驾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负事故全责。“司机还有其他几项违法行为,但是这些只能作处罚,不再像以前那样累加定责了。”翟双学告诉记者,新标准的规定非常细致、明确,既便于当事人认清事故责任,又因内容细化方便民警进行事故认定,从而减少纠纷,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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