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25日电 (王野郊范春生)沈阳市新城子区原道义镇郭七屯村党支部书记邢仲凯,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公款200余万元,其中多笔为征地补偿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邢仲凯无期徒刑的判决。
2000年9月15日,时任道义镇郭七屯村党支部书记的邢仲凯让村会计开具一张79万余元的三联收据,给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后邢仲凯将该学校给付郭七屯村的这笔征用土地补偿费转账支票私自截留,提取现金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其中50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同年12月6日,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七屯村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郭七屯村代为办理一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协议规定办证费用59.8万元由郭七屯村先行垫付,待证件办理完成交付新新集团时,新新集团向郭七屯村支付该款,并由郭七屯村出具收款凭证。新新集团在收到郭七屯村代为办理的三证后,将转账支票交给邢仲凯。后邢仲凯将盖有郭七屯村财务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公司。邢仲凯截留该支票提取现金后存入银行,将该款非法占有。
此外,邢仲凯还在收到沈阳师范学院支付征用郭七屯村土地补偿款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后,私自截留提取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非法占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被告人邢仲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一起和第三起属于贪污犯罪。第二起案件,邢仲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此法院判处邢仲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追缴贪污及职务侵占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邢仲凯不服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维持原判。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贪污”,共找到
1,024,984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