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5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生前自愿将身体器官捐献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的善良遗愿,终因其作为死刑犯的特殊身份和种种原因未能顺利实现。
今年35岁的徐某,家住九江彭泽县。1999年,徐某与刘某结婚。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加之徐某脾气暴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3年3月,刘某与徐某离婚。
徐某认为离婚是刘某的母亲胡某及其家人引起的,因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4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徐某携铁锤潜入胡某家中,用铁锤重伤朝胡某,次日,胡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几个月的抢救,胡某因伤势过重,于12月3日死亡。不久后,徐某被缉拿归案。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徐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对自己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他希望自己死后能将遗体捐出,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行。
执法人员称,死刑犯有这种捐赠遗体的遗愿,无论从医学研究角度还是从治病救人的角度来看,都是积极的。作为死刑犯,他们经过反思、悔过,最后欲将自己的遗体捐赠出来,应该是他们忏悔的一种表现。据了解,死刑犯自愿提出捐献身体器官在江西省尚属首次,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死刑犯到底能否捐赠遗体引发了许多争议。(胡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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