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蔡宗谋记者黄小玲)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原副行长潘明理,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昨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潘明理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被告人潘明理,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今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据泉州中院审理查明,从1997年春节前夕起,安溪县新城服装公司法人代表唐永建为取得潘明理对其企业申请贷款的支持,开始以拜年等名义,送给潘明理2万至3万元不等的人民币。自1997年春节至2000年春节期间,潘明理利用其分管信贷工作之职便,先后共计6次收受唐永建贿送人民币共计13万元。收受贿赂后,潘明理便为唐永建提供信贷方便:1997年12月8日,经泉州市农业银行贷审会研究同意,潘明理签批同意安溪县农业银行向唐永建的新城服装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安溪县农业银行于1997年12月18日向新城服装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于1998年1月5日提供贷款人民币200万元。1999年9月2日,潘明理签批同意核定新城服装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900万元。2000年1月11日,经泉州市农业银行贷审会研究同意,潘明理签批同意安溪县农业银行给予新城服装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80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追回。
法庭上,潘明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泉州中院认为,潘明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明理在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因此,泉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潘明理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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