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9时30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系统多名厅、处级领导受贿特大窝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菊萍等6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有多人被处罚金,其中包括一名介绍贿赂的女服务员。
300余市民旁听宣判
宣判时间定在上午9时30分。早上9时许,记者赶到大法庭时,旁听席上已经坐了上百人,他们之中有被告人的家属,有一直关注此案的市民,还有省纪委的数名同志。十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也早早赶来。
“将被告人带上法庭!”9时30分,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6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带进大法庭。最先带进来的是李菊萍。她看上去一脸憔悴,低着头,因为患有疾病,她是坐在轮椅上被一名女法警推进了法庭。
此时容纳300多人的旁听席上已坐满了听众。
由于本案影响巨大,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其中包括2名副厅级、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被告,法院为此分别组成3个合议庭,对6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宣判时同时进行。
李菊萍签名耗时一分钟
在50余分钟的宣判过程中,李菊萍一直坐在轮椅上低着头。10时20分,宣判结束。很多记者走上前去,想对6名被告分别进行采访,但他们都面无表情地表示拒绝。李菊萍用了一分多钟才在判决回执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旁听席上的被告家属和亲友都不愿离去,最后还是在法警的劝告下才慢慢离开。
犯罪事实
原榆林供电局书记给局长送贿
帮助一建设公司中标该局工程项目,其他涉案人也多因工程项目受贿
本报讯 据了解,昨日宣判受贿罪的5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系统领导中,大多牵扯手中的建设项目,收受建设公司贿赂。其中原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为使一建设公司能承揽该局的工程,拿着贿款向该局原局长行贿。
原总会计师受贿337万元
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期间,以省农电管理局在西安市一银行办事处存款1.2亿余元的方式,为该省一房地产公司解决贷款问题。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先后送给李菊萍共计200万元表示感谢。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在任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期间,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于2003年送给李菊萍30万元,另通过张惠霞送给李菊萍40万元支票,张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将其中15万元购得捷达轿车一辆,剩余25万元提现后交给李菊萍。后刘文强为表示感谢,于2004年又送给李菊萍10万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陕西省府谷县农电公司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之机,收受该公司党委书记杜某所送50万元。
李菊萍共计收受337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原副总经理一项目受贿8次
2003年初,刘健民在负责省农电管理局下属企业陕西地方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一项目的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先后8次送给刘健民共16万美元。
2003年7月,省农电管理局与其他几家公司合作成立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总经理仲某先后3次送给刘健民共3万美元。
刘健民共收受贿赂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追缴。
原榆林供电局书记串通局长受贿
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决定为本局职工建设三栋住宅楼,由该局所属的阳光地产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榆林一建设公司业务经理马某为使本公司能承揽该工程,找到时任阳光地产公司经理张新林,二人商定由张新林通过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高治云做局长刘文强的工作,使局长刘文强在工程招投标中对能化公司予以关照。张新林遂将此事告知高治云并承诺事成后有好处。
嗣后高治云到刘文强的办公室将该建设公司的资料交给刘文强,并提出对这家公司在承揽工程时予以照顾。随后高治云又来到刘文强的办公室,将该公司给的3万美元送给刘文强,刘当场将其中5000美元送给高治云。
去年3月,建设公司中标上述三栋家属楼建设工程。为表示对张新林及高治云的感谢,马某先后三次交给张新林好处费共68万元。张新林于去年4月4日向高治云在农行的个人账户存入30万元,并告知高此款为建设公司的好处费。
服务员介绍贿赂得20万
2003年5月,张惠霞在陪护省农电局财务处长李菊萍治病期间,受府谷县某公司书记杜某的委托,向李菊萍催要府谷县农电公司下余的网改资金。
张惠霞即在杜某与李菊萍之间主动进行沟通、撮合,并向杜提出事成后给李菊萍50万元好处费的条件。后杜某与其公司经理贺某商议应诺。李菊萍按照杜的要求,擅自安排将该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
2003年9月29日,杜春生将50万元汇入张惠霞提供的账号,李菊萍安排张惠霞全部提现。为感谢张惠霞,李菊萍将其中20万元送给张惠霞。自得30万元。
法院认为,张惠霞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个人从中获取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西安晚报》供稿/图
人物简历
李菊萍
女,50岁,陕西省三原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4月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处长,2004年4月该局改制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后任总会计师(副厅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刘健民
男,西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厅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刘文强
男,47岁,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榆林供电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榆林供电局下属的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高治云
男,53岁,陕西省靖边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正处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张新林
男,40岁,陕西省榆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榆林市供电局下属的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地产公司经理(副处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张惠霞
女,40岁,西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招待所服务员(临时工)。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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