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死刑犯的遗憾
本报记者 李青 黄辉“儿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十分后悔,多次提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是遗体来赎罪。”5月29日,徐智华的父亲对记者说。
徐智华,今年35岁,十天前,他因犯故意杀人罪在江西省九江市伏法。“儿子让律师把他的想法记下来,向法院提出了捐献器官申请。可没有被允许。律师说一般人捐献器官问题不大,可我儿子是个死刑犯,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徐智华父亲的语气中带着一丝遗憾。
2004年9月29日凌晨,因家庭纠纷而对岳母及其家人怀恨在心的徐智华携铁锤潜入岳母家中,将岳母杀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智华死刑,徐智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徐智华的辩护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徐智华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在等待二审判决的日子里,徐智华多次对律师表示,他已经作好了法院维持原判的思想准备,只是希望死后能将遗体捐出,以弥补自己的罪行。他对律师说:“我不要任何经费,如果判极刑,争取卖一个肾脏,其他器官无偿捐献。如果不同意卖,就无偿将所有器官捐献。”
徐智华的父亲对记者说:“儿子有这种捐赠器官和遗体的愿望,也是修善积德,因为医院里还有很多人正等着肾脏和角膜等器官移植,儿子身后把这些器官捐出来,也算是对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一点补偿。儿子是在经过反复思考后,才作出这个决定的。但没想到,这个向善的最后一点请求,也成为一种遗憾。”
死刑犯到底能不能捐献器官?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支持死刑犯捐器官
九江市红十字会秘书长金衍荣表示,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从人道主义出发,我们支持死刑犯捐献器官和遗体的行为。根据九江市政府200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九江市志愿捐献遗体试行办法》规定,甚至还可以将其名字雕刻在纪念碑上。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如果能够实现的话,应该尊重死刑犯的遗愿。他的器官甚至身体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死刑犯在生前对其遗体的处分作出了选择,而且得到了家属同意,那么他的遗愿在实现过程中就要得到保障。
无章可循难题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死刑犯愿意捐献器官甚至遗体,无论从医学研究角度还是从治病救人的角度来看,都是积极的。从道义上讲,法院也希望满足死刑犯忏悔向善的愿望,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处分死刑犯的遗体,也没有义务处理遗体的善后事宜。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规定,所以也就无章可循。他坦言,因为没有职责要求,所以法院可以选择不做。
这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道出了法院的担心。死刑犯器官捐献将会涉及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比如,在手术中死刑犯的安全如何保障?假如出现犯人逃离、自杀、自残、伤人或意外死亡事件,责任该由谁承担?
犯人有遗体处分权
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刘德法教授认为,法院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作为有行为能力的犯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器官。当他的生命和政治权利被剥夺后,他应当受到的惩罚已经全部领受,他的其他民事权利,包括遗体的处分权,与自然人毫无区别,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让死刑犯脱离监管场所去实施手术确实存在比较大的危险,比如上面提到的自杀、自残等,但如果安全措施完全到位,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行为还是值得鼓励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刘德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是否等于死刑犯还活着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一种观点,即认为让死刑犯身上部分器官通过捐献在别人身上继续“存活”,得以部分保留死刑犯肉体,将会导致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完整性,难以平民愤,已经背离了保留死刑的目的。而且,当科技发展到人的所有器官都有移植价值,特别是人脑也可以移植时,如果一个死刑犯欲捐献全部肉体救他人,又该如何界定这个死刑犯是死了还是活着呢?
对此,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星汉认为,死刑犯某个或某几个器官在他人身上存活,并不等于死刑犯就“存活”了,因为经过器官的大整合,作为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他确实还活着,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和一个道德主体,他早就不再存在了,所以死刑犯捐献器官与保留死刑并不冲突。
本报南昌5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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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晚,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继辉偶然看到河南省濮阳市一位18岁的高三学生张红伟突患肾衰竭的报道,第二天即向看守所申请捐肾。不久,另一名在押死刑犯张玉海也向所里提出了捐肾的申请。
4月13日,负责肾移植手术的濮阳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对王继辉、张玉海分别进行了配型化验。配型结果表明,王继辉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张红伟的完全相同,基本具备肾脏移植的条件。该院决定为张红伟实施肾移植手术。
然而,由于国内尚无二审期间死刑犯捐肾的先例,尽管术前工作准备就绪,但没有得到法院批准的死刑犯王继辉无法出监实施手术,原定于4月26日进行的手术不得不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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