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房屋信息要追究责任 三部委下发通知———
拿到房证开算购房时间
本报记者崔鲸涛 昨天,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这是继七部委推出征收营业税新政后,国家对购房的时间做出的具体界定。
无证明按非普通住房征税
通知要求,自今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而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拿到房证开始计算购房时间
此前的文件中,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月25日曾下发通知,要求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先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也就是说,购房者只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那天起,才能算是购买房屋的起始时间。
泄露房屋信息要追究责任
根据该通知,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都将和税务、财政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单位或个人住房再次销售的各种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对这些资料,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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