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在就近入学的政策下能够选择好一些的学校,厦门市有不少家长想方设法为孩子争取一个在市属小学片区内的户口。有的一家三代八口人挤在两室一厅的单元房里,等到孩子入学后才将户口迁出;有的在市属小学片区内买套旧房子,将全家户口迁入,等孩子上学后再卖掉,“大不了花点税费”;有的单位在市属小学周边有公房,每年都让一个有孩子要上小学的家庭入住,办好手续迁入户口,等次年再让给其他需要入学的家庭……(《厦门晚报》8月20日)。
应该说,家长的良苦用心是可以理解的,名校、重点校在接收学生入学上存在的困难也是客观现实,那么,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证辖区内义务教育资源供应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分析家长和学校在学生就近入学问题上产生的矛盾,探讨该矛盾的解决之道(幼儿园也有这种情况,但幼儿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此处不议),不妨从政府在其中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入手。
政府制定小学生、初中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是为了减少学生升学时的竞争性,同时减少学校接收学生时的选择性,从而在更广泛的基础和更全面的层次上推行义务教育。试想,当一个学生刚迈出家门就可以走进校门,对他而言,接受义务教育无疑就成了一件再自然、再方便不过的事,何乐而不为呢?但在实际操作中,学生的竞争性和学校的选择性却很难绝对避免,因为学生与学生不同,学校与学校也不同,学生和学校的利益追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从学校方面看,有社区学校,有一般学校,有区重点学校,有市重点学校,他们各自形成的“条件”不平等,分布也不均匀;从学生方面看,他们的智商、情商、综合素质、家庭条件等各不相同,有人可能满足于上一个普通学校,有人则怀有上最好的学校、受最好的教育的强烈愿望,有的家庭可能给孩子缴纳书杂费尚且勉为其难,有的家庭则不惜为了让孩子进最好的学校而一掷万金,有的家长充其量不过给孩子弄一个好学校片区内的户口,也有个别权势显赫的家庭,不花一分一厘也能将孩子送进与户口所在片区八杆子打不着的市重点学校。就近入学的政策既是对学生“择校”的限制,也是对学校“择生”的限制,如果限制不了学生之间为进好学校展开的竞争,也就限制不了学校在接收学生时根据家长的赞助费多少、“来头”大小等标准进行的选择。但相较之下,学生之间的千差万别是无法改变的,学生进好学校的愿望是无法限制的,他们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也是不应该限制的,所以,只有对学校选择学生的行为实施限制,才能有效遏止学生的择校之风。
义务教育是针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行为,“公平”乃“义务”的题中应有之意。无论是学生的“择校”,还是学校的“择生”,都是对义务教育中公平原则的破坏。归根到底,政府应当注重规划,加强调研,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一般学校和基础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帮助他们提高教学水平,使辖区内履行义务教育功能的学校发展趋于均衡,布局趋于合理,才能从客观上削弱名校、重点校的优势和吸引力,限制他们“择生”的内在冲动,使所有学生在就近入学的前提下享受到平等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义务教育步入更加扎实、稳健的发展轨道。
《江南时报》 200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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