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大学一个入校不久的学生,仅仅因为留宿了女同学一宿,就受到了学校的退学处分。这位学生跪在学生处老师面前,要求给他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学校以校规强硬地拒绝了。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回应。
近一年来,类似的事件在各地层出不穷。应该承认,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这些学生是有过错的。问题在于:对于这些偶尔犯错的学生,是否有必要处以“极刑”?大学生也罢,中学生也罢,正处于青春的骚动期,面对异性,偶尔冲动,甚至有不当行为,虽不合理,却情有可原。我们都是过来人,谁敢拍胸脯保证:自己在豆蔻年华,没有过一时冲动,没有犯过丁点过错?
有人这样说:校规早已写明:严禁留宿异性。明知故犯,该按规矩办事。在这里,我们要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一种是涉及到伤害别人的罪过,另一种是仅仅有关个人私德的过错。前者是一个有关公共正义的“不应当”问题,理应从严处置,比如涉及盗窃、诽谤,乃至人身伤害的,学校有必要对犯错的学生严肃处分。而像前述事件中,仅仅有关个人的私生活,虽然发生在校园,只要是初犯的,就要给当事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校规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不能由少数行政管理人员关起门来,闭门造车。学校不是监狱,它所应对的不是需要时刻提防的罪犯,而是国家未来的精英。有关校规校纪的制定,应该充分地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实施。对于像男女私情这些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不当行为,根本没有必要直接诉诸于学校行政,可以像国外大学那样,由学生组成道德纪律委员会,通过学生自治性的道德法庭予以处置。只有不服从学生道德法庭制裁,而且屡犯不止的,才有必要由学校出面,予以行政处罚。
杀鸡儆猴这种法家式的治校风格,在我看来用于整顿吏治还差不多,用来对付青年人未免过分。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一个官员犯了错误,让国家和单位损失惨重,甚至出了人命,不过是警告、记过处分,有时撤了职,过几天还可以换一个机构照样当官,而一时冲动的青年学生,本来也没有什么危害社会的举动,就该受到如此致命的处置?
大学本应以学生为本,以爱护学生、培养人才为治校根本。学生也好,人才也好,都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我们没有理由为了校园的整体秩序,就将个别学生抛出来“祭刀”。康德认为,正义的绝对原则永远是:人是目的。作为目的的人,不是抽象的人民,而是有生命、有感情、有情欲、也会犯错的个人。当学校真的将每个学生视作自己的目的时,还会轻易地断送一个青年人的求学前程么?
如今的大学都在争当世界一流。什么是世界一流?在我看来,与学生为善,与青年为善,善待学生,包括有过错的学生,这才是大学风范,更是一流大学的风范。
□许纪霖(上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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