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晓芸 肖黎明 对于“鸳鸯判决书”的炮制者、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陈新华,很多媒体在报道时都称其为“糊涂法官”。昨日,记者在荆州市采访时得知,早在1979年,陈新华就在荆州中院工作,从1989年以来,他一直担任知识产权庭(经三庭)副庭长。接触过陈新华的人都认为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而且还挺聪明。因此,这样一位有工作能力又聪明、还有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法官,炮制出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此前还炮制过“鸳鸯裁定书”),显然不是用“糊涂”二字就可诠释的。一些知情人士尖锐地指出,荆州中级法院各项管理制度松懈也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记者从日前的庭审中得知,原告荆州市渊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为讨好陈新华,许诺将在建的桑拿部给陈新华的关系人陈某承包(杜后来未兑现)。同时,此案的被告段某也多次找陈做工作。陈新华左右为难,便对同一个案子下了两份判决书,给原告的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对被告有利。
媒体将此事曝光后,荆州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调查,将陈新华的违纪违法行为归纳为三点:
一是陈新华在制作渊博公司、科发宾馆和段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时,故意违背审判委员会决定,擅自改变主管院长签发的判决内容,属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行为。院长签发的判决书载明时间为2001年11月15日,判项共有六项。他将此改为2002年11月15日,并将判项进行了删减,将有“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20000元,衣物损失1000元”判项的判决书送给原告;将没有此判项,并增加了“原、被告间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相冲抵后,原告应返还被告押金155766.68元”判项的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监察室查明,2003年3月4日,陈新华将这两份同案号、同判决时间而不同判决内容和主文的判决书混在一起,一并在办公室加盖了院章。
二是故意拖延办案。陈新华是2001年5月20日接手此案,直到2003年12月31日才送达完毕,长达2年7个月11天,其中没有办理申请批准延期审理的手续。
三是陈新华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先后两次在院外非保密场所打印这两份法律文书。此外,在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移送案卷材料时,未随案移送原告提交的光盘证据,且遗失了审判委员会笔录,属违反法院工作纪律。
然而,对于同一文号、内容不同的两份判决书是如何加盖院章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超期2年多为何无人过问?移送案卷中遗漏证据、遗失审判委员会笔录的情况为什么要等原告举报才发现?荆州中院则避而不谈,“都是陈新华的个人行为”。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导致了“鸳鸯判决书”、“鸳鸯裁定书”顺利出笼。据了解,近几年来,荆州中院就有十多名法官因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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