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提出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昨日《新京报》刊发评论《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似显牵强,甚至有“托词”之嫌。
诚然,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居中裁判者,理应超脱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但这主要是就其任职过程中而言的,而不应以此作为对律师进行遴选过程中的阻却性理由。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一定的社会经历及阅历往往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合理的判断。而且这里还存在一个直接的反证: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官通常都是从成熟或成功的律师当中遴选出的,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对提高法官素质和推动司法建设都颇有裨益。如果他们也抱有“社会关系忧虑”的话,这项制度不会长期被执行。
事实上,即便为消弭这种“隐忧”,也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予以防范和遏制,却不必事先就以此作为阻碍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理由。比如,可以通过有关履历报告及公示制度,要求被选任律师说明自己的相关执业经历及曾经服务过的主要客户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通过诉讼回避制度,使其日后所审理案件中的有关当事人有权就此提出回避申请。
在严密的司法监督体制下,一旦发现被选任的律师利用以往社会关系进行“寻租”,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常永江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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