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保障部门就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公布一系列配套政策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7月1日起,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多项规定。6月1日,该局公布了有关《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政策。
生育保险费与三险统一征缴
通知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符合多项条件产假累加
通知规定,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产前检查医疗费按限额支付
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在外地生育执行本市标准
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单位未参保也要支付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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